房貸壽險要保人 改為房貸戶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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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壽險要保人 改為房貸戶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03.14 09:32 am


隨著銀行通路崛起,房貸壽險逐漸成為銀行通路主力商品之一。不過,現行房貸壽險因契

約關係混亂導致權責不清,金管會決定予以導正,研議將「要保人」從銀行改為房貸戶。


官員說,研議未來導正方向有三,除房貸壽險的要保人應該改為貸款戶外,應允許貸款戶

選擇分期繳、或躉繳,並依據認識客戶「KYC」原則,建議應買的保額;第三,應充分揭

露房貸壽險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謂房貸壽險,是民眾向銀行申請房貸時,銀行要求民眾要另外購買房貸壽險,主要是為

了確保債權,萬一民眾尚未還完房貸發生不幸,保險公司可以幫忙還房貸,貸款戶不必債

留子孫。


目前包括合庫、一銀、華銀、台銀、北富銀等多家銀行都與壽險公司合作,積極銷售房貸

壽險商品。


不過,現行的作法,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受益人都是銀行,卻是由民眾繳保費。即使房貸

繳清,若民眾未辦理變更,銀行還是受益人,消保會過去曾批評這種情況「很離譜」,房

貸壽險契約條款明顯不利房貸戶。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金管會認為房貸壽險權責不清的情況,未來恐造成紛爭不斷

,內部正檢討相關法規,希望能導正市場作法。


相關官員指出,多數銀行放款給房貸戶後,要求房貸戶另外購買房貸壽險,且必須採

「躉繳」方式,也就是一次繳清所有保費。以500萬元的保額來看,保費可能要數十萬元

。如果房貸戶沒有錢繳保費,銀行又另外借一筆錢給他。


對銀行而言,不僅能確保債權,推銷房貸壽險、又是躉繳,可以收一筆手續費,是一魚兩

吃。


對民眾而言,雖然有了房貸壽險的保障,但借的錢更多、負擔變重;另保單的「要保人」

是銀行,所有權利義務的行使,都是由銀行決定,民眾無法決定。


官員表示,這樣做有幾個問題,一、民眾付這麼多保費,但保單是銀行的。二,是否要必

要採用躉繳?或民眾是否有必要買這麼高的保額?


官員表示,民眾辦房貸,銀行也會要求購買住宅火險,但要保人是民眾,不是銀行。



學者:拆除「小違建」 有利發展

金管會有意檢討房貸壽險制度,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助理教授彭金隆昨(13)日表示

贊成。他說,房貸壽險因歷史因素發展成很怪的架構,現在還算是小違建,趕緊拆除,未

來發展才能可長可久。


彭金隆指出,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借貸保險商品的要保人,應

以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為限」。銀行、保險業都是依據這條規定來做,才會以

銀行為要保人。因此,這條規定應該優先檢討。


彭金隆指出,上述規定有歷史因素。當初發展借貸保險時,希望民眾因為向銀行借款,才

來買保險;不希望向地下錢莊借錢,也來買保險,讓保險變成逼債工具。因此,法規出現

「必須是依法經營存放業務的金融機構」字眼。但外界都誤解,要保人非得是銀行不可。

其實,民眾若主動買房貸壽險,並擔任要保人,應該可以。


彭金隆說,銀行、保險業都沒有錯,現行運作也沒有出現太大的爭議,但隨著房貸壽險規

模愈來愈大,繼續發展下去,難保未來不會出現大問題。


彭金隆認為,房貸壽險要保人應回歸民眾才合理。如果銀行為確保債權,自己想買保險,

就自己付錢。如果叫民眾付錢,就應該由民眾擔任要保人,這樣權責才會清楚。


至於銀行擔心,萬一民眾擔任要保人,取得貸款後,隔年立刻解約不再繳交保費。彭金隆

說,可在房貸條款另做約定,例如若房貸未還清前民眾就解除房貸壽險契約,必須立即繳

清未還的房貸餘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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