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問題 - 所得稅

By Kelly
at 2006-04-28T21:48
at 2006-04-28T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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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我與其他三人(免報稅)合租一公寓四房
房租契約是以整棟簽訂一份合約,租金16000/月,契約期:94.7.1 ~ 95.6.30
當時簽約,承租人是寫其中一位室友(以下簡稱乙),而我是寫連帶保證人
每月5號前我們把錢給乙,乙收齊房租後存入他的銀行,再做ATM轉帳給房東
問題:1.報所得稅時,我可以把房租列為扣除額嗎? (去年7月到12月共6個月)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因為我是承租其中的套房(5300/月)
這樣我可以申報全額16000*6=96000嗎?
如果可以申報全額,我是不是要找房東把租賃契約書重新更改為 承租人是我?
另外再請房東在收付款明細逐月簽名?
(因為匯款或轉帳都是乙的名義,我只能用這種方式代表房東收到的16000
都是我付的租金)
最後,在申報時附上: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收款明細簽名) 即可?
如果不能申報全額,要如何僅申報我的租金部分?
2.(本問題為假設)
假如以一整年的租金來申報扣除額
16000*12=192000 但是一戶申報上限為120000
請問承租人申報12萬的租金扣除額,那房東是以12萬 還是 19.2萬來申報所得?
房東若以57%的租金列為所得申報,應該是
120000*0.57=68400 還是 192000*0.57=109440 ?
3.是否我跟房東要同時申報?
我申報扣抵的房租 跟 房東申報的房租所得 要一致?
還是我先申報扣抵,之後房東會接到補繳稅通知之類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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