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與地價稅再確認! - 地價稅
By Callum
at 2011-09-18T21:50
at 2011-09-18T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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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要到了
爬過文還有一點不懂的地方
請問有一間二樓房子出租 因為房客用來辦公 (沒有報稅)
設立了一個不顯眼的招牌 辦公室也非對外 從外觀看不出裡面在辦公
結果還是被認定是營業用電
我想請問我如果轉戶籍到這 還可以試用自用地價稅率嗎
依戶籍認定 可以不管真正用途嗎?
另外如果房屋稅用住宅報 被查到有什麼風險?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 請問
: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 謝謝
: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
: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 ^^^^^^^^^^^^^^^^^^^^^^^^^^^^^^^^^^ ^^^^^^^^^
: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 ^^^^^^^^^^
: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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