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報稅在研究列舉與標準扣除額,在爬文和置底文後,仍有些問題想請教,
100年度有兩份租約,一份從99年7月~100年6月;
另一份從100年6月~100年11月,到期後在原租約上註明展延至101年5月。
1.請問申報時,第一個租約申報100年1月~6月的部份,
第二個租約申報100年6月~12月的部分嗎?
2.第一個租約內有一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是不是就無法申報?
3.第二個租約內有一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機關繳納,
繳納金額為租金之10%"
這樣是可以申報嗎?我怕問了房東不讓我申報,會漲房租。
4.若可以申報,因為是使用網路atm轉帳月繳的方式,也沒有留存匯款收據,
請問可以列印存簿有關轉帳給房東的資料當證明嗎?
5.申報時一定要房東的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嗎?如果只知道名字,可以申報嗎?
很多問題需要解答,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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