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學校的教師兼出納 請問如何報免扣繳? - 所得稅

By George
at 2008-01-13T01:10
at 2008-01-13T01: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omot (將心比心)》之銘言:
: ※ 引述《danischen (13113)》之銘言:
: : 想請問資料維謢中的
: : 1 扣繳義務人是不是我們校長
: (其實,你可以問會計室的人 XD 通常是校長沒錯。)
通常應該不會是校長!理由請參考以下的「小故事」:
: 引所得稅法:
: 第 89 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
: 一 (恕刪)
: 二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
: 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
: 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 三 (以下恕刪)
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在事業單位原則上均為事業負責人,
故理論上不分公私機關團體均應以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惟在當時立法之初以政
府機關首長地位崇隆公務繁忙,無暇顧及業務細節,乃以主辦會計代之,是以在
88/02/09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修正前之原條文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
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惟因之前由於部分國稅局的同仁認真努力,連續查獲桃園地區中X院、台北..、台
....等多起重大扣繳違章案件,並均按行為時之機關會計長、會計處長、會計主任
等主辦會計人員移罰,裁處罰鍰甚至高達數仟萬元乃至數億之天文數字,這些高階
會計主管(包括軍職將官及文職簡任官)並因而被限制出境..不一而足。
於是在88年初,經由某些高階會計主管之串聯、運作,很快的在立法院經由以委員
連署提案方式完成修法,將「..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改為「..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針對上述修法結果,財政部乃於88/07/08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釋: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如下:
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
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
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演變至此,所以目前實務上各級政府機關(構)團體,多半指定由負責出納業務之總
務主管(視編制大小而定,包括學校之總務長、總務主任、總(事)務科(課、組)長、
乃至兼辦總務出納....)為該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鮮少由機關首長或
校長擔任「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建議原po不妨去調出最近幾年的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看看上面的「扣繳義務人」欄所載的扣繳義務人姓名
是誰,即可得到答案。有一點可以確定:不太可能會是會計人員了,但也不太可能
會是校長。
~~~~~~
所以,請問各位大大,所謂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到底應該是誰比較適宜呢?....
--
: ※ 引述《danischen (13113)》之銘言:
: : 想請問資料維謢中的
: : 1 扣繳義務人是不是我們校長
: (其實,你可以問會計室的人 XD 通常是校長沒錯。)
通常應該不會是校長!理由請參考以下的「小故事」:
: 引所得稅法:
: 第 89 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
: 一 (恕刪)
: 二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
: 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
: 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 三 (以下恕刪)
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在事業單位原則上均為事業負責人,
故理論上不分公私機關團體均應以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惟在當時立法之初以政
府機關首長地位崇隆公務繁忙,無暇顧及業務細節,乃以主辦會計代之,是以在
88/02/09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修正前之原條文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
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惟因之前由於部分國稅局的同仁認真努力,連續查獲桃園地區中X院、台北..、台
....等多起重大扣繳違章案件,並均按行為時之機關會計長、會計處長、會計主任
等主辦會計人員移罰,裁處罰鍰甚至高達數仟萬元乃至數億之天文數字,這些高階
會計主管(包括軍職將官及文職簡任官)並因而被限制出境..不一而足。
於是在88年初,經由某些高階會計主管之串聯、運作,很快的在立法院經由以委員
連署提案方式完成修法,將「..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改為「..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針對上述修法結果,財政部乃於88/07/08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釋: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如下:
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
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
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演變至此,所以目前實務上各級政府機關(構)團體,多半指定由負責出納業務之總
務主管(視編制大小而定,包括學校之總務長、總務主任、總(事)務科(課、組)長、
乃至兼辦總務出納....)為該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鮮少由機關首長或
校長擔任「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建議原po不妨去調出最近幾年的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看看上面的「扣繳義務人」欄所載的扣繳義務人姓名
是誰,即可得到答案。有一點可以確定:不太可能會是會計人員了,但也不太可能
會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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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問各位大大,所謂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到底應該是誰比較適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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