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續保計算 - 保險

By Oscar
at 2014-04-21T23:28
at 2014-04-21T23:2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ooilxui (風流劍客苗條邋遢胖)》之銘言:
: 在版上看到 #1GZFR-9N 這篇文章的一小段,
: 假設小明在一次車禍中殘廢,按百分比為60%,
: H產物理賠600萬後不願意續保,F公司理賠300萬後
: 續保,小明又再一次車禍共殘廢80%,只會再賠20%(100萬),
: 跑去跟業務請教,說是不同事故會重新計算,
: 並不會有支付只20%的狀況...我覺得蠻困惑的,究竟誰對誰錯?
: 還是我會錯意了? 有沒有條款可以佐證呢?
: 懇請專業人士幫忙解惑,謝謝!
這問題要分兩區塊討論
A.可合併之前的殘廢狀況
理賠差額->80%-60%=20%
但這部分要注意一下,合併計算是否會小於單獨請領
假如會的話,那就不會合併計算,
反而要注意一下是否理賠額度會超過上限而賠到上限為止
舉例來說,左腳五個腳趾缺失理賠40%
※左OR右腳五趾缺損為40%
之後因其他事故導致右腳五個腳趾缺失
假如用合併計算雙腳十趾缺失來核定保險金只須給付60%-40%=20%
※雙腳十趾缺失為60%
因為小於單獨給付的40%,所以仍會給付40%
B.不可合併之前的殘廢狀況
理賠額度分開處理,但最高不超過上限
這問題在意外險示範條款中有答案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0.htm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
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更多例子可參考->http://ppt.cc/U1Cs
--
: 在版上看到 #1GZFR-9N 這篇文章的一小段,
: 假設小明在一次車禍中殘廢,按百分比為60%,
: H產物理賠600萬後不願意續保,F公司理賠300萬後
: 續保,小明又再一次車禍共殘廢80%,只會再賠20%(100萬),
: 跑去跟業務請教,說是不同事故會重新計算,
: 並不會有支付只20%的狀況...我覺得蠻困惑的,究竟誰對誰錯?
: 還是我會錯意了? 有沒有條款可以佐證呢?
: 懇請專業人士幫忙解惑,謝謝!
這問題要分兩區塊討論
A.可合併之前的殘廢狀況
理賠差額->80%-60%=20%
但這部分要注意一下,合併計算是否會小於單獨請領
假如會的話,那就不會合併計算,
反而要注意一下是否理賠額度會超過上限而賠到上限為止
舉例來說,左腳五個腳趾缺失理賠40%
※左OR右腳五趾缺損為40%
之後因其他事故導致右腳五個腳趾缺失
假如用合併計算雙腳十趾缺失來核定保險金只須給付60%-40%=20%
※雙腳十趾缺失為60%
因為小於單獨給付的40%,所以仍會給付40%
B.不可合併之前的殘廢狀況
理賠額度分開處理,但最高不超過上限
這問題在意外險示範條款中有答案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0.htm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
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更多例子可參考->http://ppt.cc/U1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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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4-04-25T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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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4-04-26T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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