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家中汽車保險本交由A保險員處理,去年發生交通事故後,A表示建議出險,
並且表示明年保費不會因此提高。詎料,今年繳交保費時候才以政府法令
已修改為,出險後保費應提高為理由,要家中繳交較高額的保費。
請問:1.所謂政府法令,為何種條文?
2.如果確實有1.中的條文時,保險雙方是否能以保險簽約時有特約為由,要求應以
原本保費計算?
3.如無1.中的條文時,保險雙方如於保險簽約時有特約,保險公司是否應按照
特約規定?
以上問題是家中遭遇保險問題,但因為家人對法令不甚明瞭,所以質疑保險員
刻意誤導辦理出險,藉機賺取較高額保費,所以來這邊請教!~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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