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稅捐稽徵法修改 1/6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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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atxp4869 (邱議瑩是我的菜\( ̄▽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稅捐稽徵法修改
時間: Mon Jan 11 17:43:15 2010

來源:http://ppt.cc/74(a 財政部賦稅署

公布日期
2010.01.06

標題
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

並修正第44條條文

詳細內容
  總統本日(1月6日)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

及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一)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意旨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

具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

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力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

(二)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責罰相當。

二、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授權條文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

明定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

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部分條文及修正第44條條文,

可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

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

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關於稅捐處罰案件採「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

(包括進行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中或未逾申請復查、

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者;惟不包括行政訴訟之再審程序)

均有修正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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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在財政部賦稅署已經有更新,但是法條連結我弄不出來

所以有興趣的請到http://ppt.cc/CHSF 以關鍵字搜尋即可找到

我是還沒看到有其他網站更新

推文裡有廣告,經板主同意可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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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Jacky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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