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的時候是2001年, 那時還是馬克開戶, 經濟正好的時候,
開那兩個戶是讓德國政府匯養育小孩及生育津貼給我.
銀行從來沒有告知我帳管費問題.
我離開時是2002年, 變成了歐元.
我在台灣離婚, 正式時間2004年確認, 兩國都生效.
如果銀行要通知誰, 我想, 應該還是會通知我前夫.
我前夫領政府補助的那種人, 沒在養小孩, 也要拿小孩補助的那種人,
反正有任何不靠勞力而獲錢財, 他都大方伸手拿的那種人.
所以他應該已關了那兩個帳戶, 以利德國政府補助進自己的戶頭.
所以若是如此, 這一切都不關我的事. 抱歉我問了一個白問的問題.
我也白問了德國友人,而且他也不在德國銀行工作.
我還在等曾在銀行工作的友人回覆. 無論如何, 不關我的事.
雖然我是單親, 我的錢都是一點一點自己存起來的, 沒有跟任何人, 任何銀行借過錢,
德國政府向來是補助弱勢的, 何來跟一個單親媽媽要錢?
無來由跟我要, 我絕不付.
我從不欠債. 銀行的對象錯誤, 去找那些坐領乾薪之人吧.
其實可再補充一點, 我上述離婚兩國生效, 是指台灣法院的判決, 德國也認可.
我是因婚暴離婚.
但德國在台協會人員曾告訴我, 這個離婚在德國要登記, 還需一筆費用.
但德國在台協會人員說,那不關我事,因為我只要不嫁德國人,何需德國政府認可?
而若前夫要再娶他人,離婚登記是他的事.
因此我的作為,都是受到台灣及德國在台協會保護的. 我向來都是正正當當依法行事.
遠離不正當的事.
德國在台協會人員有一位律師朋友, 曾要協助我爭取養育小孩津貼,但後來不了了之.
實在是, 台德交流少,距離遠. 我也不需那筆錢.
我自己努力賺就好了.
現在我回去, 是看得起德國這個國家, 我女兒還有德國籍, 我要帶她去看那懷念中美麗的
山色, 而且我辦的簽證將是依親簽證, 不用錢. 否則我也不會想去. 等女兒長大想去自己
再去就好.
德國欠我的養育費, 欠我的法律公證, 我都可以算了,現在還膽敢追討我什麼?
我欠了什麼?真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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