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星補稅案 法院:財部應另為處分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這是一件因為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擇定不當所引起的程序烏龍案.
(詳見報導最後一段)

實務上甚至發生過這樣的案例: 公司未扣繳, 負責人遭處罰, 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國稅局作成實體駁回決定, 後來改用負責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訴願,
訴願承辦人傷腦筋要作實體駁回還是程序撤銷.


微星補稅案 法院:財部應另為處分

* 2008-09-19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微星科技公司因沒有對給付國外關係企業MSI LOGISTIC公司的勞務費
近三千萬元,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稅款,國稅局卻開單要求微星公司董事長
徐祥,補繳應扣未扣稅款近六百萬元。徐祥不服提起訴願,財政部卻以「當
事人不適格」拒絕。法院昨天判決,財政部作法不當,撤銷財政部的訴願決
定,要求另為適法的處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撤銷訴願決定是程序判決,還沒有涉及
微星該不該扣繳稅款的實體審判。

 微星公司在民國93年間給付國外關係企業MSI LOGISTIC 公司勞務費
計2985萬元,未依法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以致短扣
繳稅額597萬元。

 案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規定,責令微星負責人的徐祥,在96年
1月16日前補繳應扣未扣稅款597萬元。徐祥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復遭財
政部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徐祥因此一狀告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經查,徐祥在提起訴願時,固然在訴願書首頁訴願人欄填載為微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祥。可是在事實及理由欄內,都已表明是基於處分
人地位。法院認為,徐祥真意,顯然以微星負責人即財政部所指扣繳義務人
身分提起;且財政部在該訴願程序所提的答辯書,也載明是對訴願人:徐祥
所提訴願的答辯,可見財政部也認定訴願人是徐祥而非微星公司,所以訴願
書記載訴願人為微星公司,顯然是誤載,以致該訴願書不合程式。



--

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08-09-23
這件法官採對當事人較有利見解 認為應探求訴願人真意,而且
Adele avatarAdele2008-09-26
並非訴願階段不能補正事項 不過並不是每件都如此,記得多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8-09-26
數案件裡是會裁定駁回 如北行95訴1126
Poppy avatarPoppy2008-09-29
K 大說的沒錯, 我也曾經看過這樣的案例: 復查用公司名義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8-09-29
國稅局實體駁回, 訴願和行政訴訟都用負責人名義, 也都實
體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