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扶養小孩嗎? (未成年子女單獨申報) - 所得稅
By Daniel
at 2008-09-15T12:25
at 2008-09-15T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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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這篇舊文, 今年台大法研所稅法組稅法第一題題目:
乙年十八, 未婚, 年度所得單獨申報, 其父甲未辦理結算申報.
某區國稅局依財政部 60 年台財稅第 35877 號函釋: ...「納稅義務人未辦
理結算申報, 而其未成年子女均有所得, 並已個別單獨辦理申 [報],
此種情形, 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嫌, 稽徵機關除依法令併其未成年
子女所得歸戶課徵外, 併應依法送罰。」對甲補稅送罰, 乙如不服,
試問可否請求救濟? 並得為何種主張? (得參考稅法輯要)
這題出得真是漂亮! 下面的想法不完全與本題直接相關.
1. 家戶所得合併申報計算制是否與現行家庭生活型態相符? (立法論的問題)
1) 綜合所得稅採家庭消費單位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同一屋簷下之家屬
同居共財, 因此計算稅捐負擔能力應以家戶為單位, 在傳統農業社會,
此點理由或許能適用於大部分的家庭, 但是時至今日, 家屬間共財的
情形已屬少見, 特別是在民法 90.6.28 親屬編修正後, 夫妻法定財產制
往分別財產制的方向大幅傾倒, 因此, 家戶單位制似與現行家庭之實際
狀況不符.
2. 從現行法之解釋, 能否得出家庭單位制之結論? (解釋論)
1) 從所得稅法 15 條 1 項及 17 條 1 項 1 款 2 目之規定來看,
納稅義務人應否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 其標準在於納稅義務人
是否將其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意即: 沒有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即無需合併申報該親屬之所得。行政法院 59 年判 429 號判例卻
錯誤解釋成: 因為稅法規定「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所以不論是否
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都「應」合併申報該親屬之所得,
未合併申報者即以漏報論。
2) 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能為自行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綜所稅申報
是準法律行為,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 可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但是行為能力之欠缺, 是以法定代理人之制度補充之
(參行政程序法 22 條 2 項、民法 76 及 77 條), 如果要否認限制行為人
為法律行為, 應以法律為之 (參民法 78 條), 而不是以行政規則
逕自否認限制行為人不得為任何公法法律行為, 因此,
財政部 79.02.12 台財稅字第 780467932 號函以行為能力之有無,
決定未成年子女是否應與父母合併申報, 或是可以單獨與配偶申報,
是對行為能力制度認識不明所生之誤會.
因此, 乙之年度所得單獨申報, 如經其父事先同意或是事後追認,
則為合法有效之申報.
※ 引述《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之銘言:
: 依財政部60/07/30台財稅第35877號令釋:
: 釋示函令標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
: 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
: 凡屬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課
: 稅,始為適法。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未成年子女均有所得,并已個別單獨
: 辦理申報,此種情形,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嫌,稽徵機關除應依法合併其未成年子
: 女所得歸戶課徵外,并應依法送罰。
: (財政部60/07/30台財稅第35877號令)
: ~~~~~~
: 請注意:
: 其未成年子女均有所得,并已個別單獨辦理申報,此種情形,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
: 嫌,......除應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并應依法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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