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會費 不得列報費用 - 稅務
By Ivy
at 2009-07-30T08:08
at 2009-07-30T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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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入會費,屬於員工個人行為的費
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因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支出,不得
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A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的執行業務費用中,
列報支付聘僱律師甲君等四人的公會費19.1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並非直接相關費用
,核定將該費用剔除補稅。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
務費用」;而按照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
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的會員。
北市稅局進一步解釋,成為律師公會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的資格,並可參加會員
大會,以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若有應付懲戒的事由,律師公會有權力送請律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因此,律師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只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聘
僱律師所屬的事務所業務不相關,因此律師所繳納的入會費用,只能算是其個人費用,非
屬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2009/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74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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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因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支出,不得
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A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的執行業務費用中,
列報支付聘僱律師甲君等四人的公會費19.1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並非直接相關費用
,核定將該費用剔除補稅。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
務費用」;而按照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
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的會員。
北市稅局進一步解釋,成為律師公會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的資格,並可參加會員
大會,以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若有應付懲戒的事由,律師公會有權力送請律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因此,律師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只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聘
僱律師所屬的事務所業務不相關,因此律師所繳納的入會費用,只能算是其個人費用,非
屬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2009/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74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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