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持分與土地持分不同-自用住宅問題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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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稅局請家父去喝咖啡
說要追討過往五年的稅金

案例如下

有一30坪土地,家父有其1/2 (15坪) 持份
後因房屋改建,成為五層樓建物

1、2、3 樓歸甲所有,1樓做營業用
4、5 樓歸家父所有

家父及本人自73年起皆設籍於此,故多年來以自用住宅地繳稅
如今國稅局引用 74年4月8日台財稅第14031 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
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
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由於家父只擁有建物之 2/5所有權

國稅局說

「15坪土地,扣除所有建物占土地面積比例,其餘應以一般稅率繳納」
「如要全部使用自用住宅稅率,則須跟甲共同持有某一層樓用地」

也就是一層樓只佔有 6 坪土地
15 - 6*2 = 3
剩下的3坪要用一般稅率繳納

請問再下是否可引用 台財稅第35106號函

「分別共有的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
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該部分土地,
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要求15坪的地價稅都用自用住宅地繳納呢?

10月初財政部公告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69221&ctNode=10708
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01006/11/1iyy.html

案例中是以共同持有房屋為例,是故需要「分層管理協議書」
本案例中皆為獨立產權,請問如依循該法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在下一直覺得這樣課稅很不公平,
等於是我替甲付了1樓一半的地價稅...囧


感謝各位大德耐心看完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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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0-10-21
國稅局引用土增稅的解釋令來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