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達力克專利蟑螂,為台灣科技業出一口氣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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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2-09-24T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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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GO1SnQ9 ]
作者: jurrasic (新的開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廣達力克專利蟑螂,為台灣科技業出一口氣
時間: Mon Sep 24 16:17:49 2012
廣達力克專利蟑螂,賠償金大砍99.9%,為台灣科技業出一口氣
[有物報告]
圖文連結:http://yowureport.com/?p=1732
作者: 周欽華 ,發佈於: SEP 24, 2012
廣達專利訴訟再度告捷
近年來台灣在美國訴訟吃虧連連:宏達電的手機一度進不了美國;友達也在上星期因為操
縱面板價格而遭美國法院重判5億美金,兩位主要負責人徒刑3年。我接觸的許多科技公司
都有種很悶的感覺。
不過,最近台灣難得在美國法院扳回一城 。本月初廣達電腦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eral Circuit)獲得全面性的勝利。Federal Circuit 推翻原告幾乎所有主張,使
原本5千2百萬美金的賠償金降至不到5萬美金,賠償金降低近99.9%。詳細的52頁判決書
在這。不過,很奇怪的沒有一家主流媒體報導這個難得的勝利。
廣達強硬的態度有助日後的談判
經此一役,廣達成為少數在 Federal Circuit 贏得多次勝利的台灣公司。Federal
Circuit是僅次於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專利戰場。而廣達可能也是唯一曾在美國最高法院
獲得專利訴訟勝利(Quanta v. LG)的台灣公司。
事實上我在美國唸法學院時,只讀到過2件與台灣有關的最高法院案件。一件是上述的
Quanta v. LG,這是專利法必讀的案例。另一件是憲法課必讀的 Goldwater v. Carter,
本案決定了美國總統有權不經參議院認可,即可中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廣達在Federal Circuit與最高法院的連勝,有助於威嚇其他專利蟑螂。當他們發現廣達
常常不惜將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時,自然會在攻擊前考慮再三。
勝利來自於6年的堅持
但沒有代價就沒有勝利,這個勝利花了廣達6年的時間,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與一次
Federal Circuit 審理。
在說明本案的重要性之前,我先簡介一下一般專利蟑螂的手法。所謂專利蟑螂就是手中有
專利,但不真正製造產品,而只以訴訟謀利的公司。
專利蟑螂有小有大,大的可到上市公司規模,小的則是幾個律師合夥,靠購進專利起家。
一般專利蟑螂採由小至大的策略,先攻擊小公司,再攻擊大公司。這有幾個優點:
1. 測試專利強度:這些小訴訟可以讓專利蟑螂篩選手中專利,留下最強的準備攻擊大
公司。
2. 第一桶金:小公司沒有資源打訴訟,通常都願意和解,這些快速的和解金給了專利
蟑螂第一桶金,讓它能擴大後續出擊的規模。
3. 建立專利的權威:當許多小公司授權之後,就會建立「這個專利很重要,因為很多
公司用」的記錄,有利於未來攻擊大公司。
當累積了許多小的勝利之後,專利蟑螂就會挑戰大公司,試圖賺到大獎。
在2006年有一家叫 Laserdynamics 的專利蟑螂便遵照這個 SOP,控告廣達侵犯專利。
Laserdynamics 由一群律師與一位專利發明人組成。這一位發明人手上有一個「辨別
CD/DVD 技術」的專利。簡單的說,這個專利技術能讓電腦插入光碟時,可透過光碟上
資料的密度自動辨別光碟是 CD 還是 DVD。
就靠著這一個專利,Laserdynamics 在控告廣達之前已跟16家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每一
家授權金約在5萬~26萬美金不等。
德州的陪審團不懂科技業的繁複流程
在第一審中,廣達被陪審團重罰了5千2百萬美金。主因是東德州的陪審團無法理解台灣
代工界的複雜交易流程。如果是台灣科技業界的人士,相信一下子就能弄懂這件事的責
任歸屬。
舉 Toshiba 筆電為例,當時廣達電腦若為 Toshiba 組裝筆電,需要裝光碟機進入筆電
中(那是筆電都有光碟機的年代)。而就像筆電品牌有筆電的代工廠,光碟機品牌也有
光碟機的代工廠。廣達當時使用的光碟機大多是由另一家公司廣明光電代工。
換句話說,當時廣達為 Toshiba 代工的筆電,光碟機是由廣明光電代工。不過廣明光電
作好這些光碟機,並不是直接先賣給廣達,而是先賣給 Toshiba ,再由 Toshiba 賣給
廣達。廣達最後再將整台組裝好的筆電賣回給 Toshiba。
這種由客戶(Toshiba)將零件(光碟機)賣給代工廠(廣達),再由代工廠將產品(筆
電)賣回給客戶的模式,業界叫「buy-sell」。
Buy-sell 的目的是讓客戶控制零件價格。有點類似我今天請工程師蓋房子,但所有的鋼
筋、水泥、玻璃、電線等材料全部由我賣給工程師,最後工程師再把蓋好的房子賣給我。
如此一來我控制所有的材料費,工程師只會賺到施工費。
到此為止,對這些東德州的陪審團來說已經夠複雜了。但在實務上更複雜,因為這個筆
電交易會產生兩個流程:一個是鈔票的流程,一個是貨物的流程。
1. 鈔票的流程
廣明光電–>Toshiba–>廣達電腦–>Toshiba
2. 貨物的流程
實務上,光碟機做好後不會真的運給 Toshiba ,而是直接由廣明光電的工廠運到廣達的
工廠組裝。因此貨物(光碟機、筆電)的流程長這樣:
廣明光電–>廣達電腦–>Toshiba
由於第2種流程比較直覺,因此陪審團只懂第2種流程,也就是貨物的流程。
注意到了嗎?第2種流程中間沒有 Toshiba。這個差別很重要,因為 Toshiba 其實已經跟
Laserdynamics 和解,付過授權金了。Toshiba 就是過去跟 Laserdynamics 簽約的16家
廠商之一。
換句話說,如果是根據第1種流程,其實廣達是購買已經授權過的光碟機,因此自然沒有
侵權的問題。 但因為陪審團不懂 buy-sell(原告律師想必也很努力的混淆陪審團),
只看到第2種流程,因此陪審團認定廣達出售未授權的筆電給 Toshiba。
賠償金以整台筆電計算
除了不懂 buy-sell 之外,雪上加霜是陪審團還以「整台筆電」的價格的6%計算賠償金。
以一台$1,000美金為基礎,則每台筆電 Laserdynamics 可收到$60美金,是光碟機本身
造價的2倍!
這個法律爭議叫作「Entire Market Rule」,即一個專利的價值應該以什麼產品作為基
礎計算。極端的舉例,如果一台波音747客機上也有裝光碟機,那原告是不是可以求償
整台波音747的6%?這真的符合一個「辨別 CD 與 DVD」專利的真正價值嗎?
這個「Entire Market Rule」的爭議非常重要,在最近所有的重大專利訴訟案中都出現,
包括 Apple v. Samsung、Apple v. HTC、Microsoft v. Motorola、Oracle v. Google
等等。有在關心這些案子的人,將會不斷的看到廣達的名字出現在這些訴訟中,也算是
另類的台灣之光。
Federal Circuit了解代工業的流程及專利的價值
由於陪審團不熟悉科技業的銷售流程,又採用了錯誤的價格基礎來計算賠償金,因此第一
審陪審團判給原告天價賠償金5千2百萬美金。
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審理之後,廣達終於上訴到Federal Circuit。Federal Circuit
了解科技業的銷售流程(Quanta v. LG 一案應該有些幫助),判定廣達不需為所有
Toshiba 或其他已經與 Laserdynamics 和解的客戶的光碟機付費。這個部分的判決消滅
了廣達90%以上的賠償金,因為業界90%以上的光碟機都是透過 buy-sell 買賣。
另外,Federal Circuit 同時判決賠償金的基礎不該是「整台筆電」,而應該是包含這
個專利「最小能銷售的產品」(minimum saleable unit),也就是光碟機。這個判決
消滅了剩下的9.9%的賠償金。
見好就收需要雙方的智慧 — 蘋果與三星有嗎?
廣達能夠在本案以及 2008年的 Quanta v. LG 中獲勝,靠得都是對代工業複雜的授權關
係的熟悉;證明只要善用自己的優勢,台灣公司不見得只能挨打。
本案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及一次 Federal Circuit,保守估計雙方都花了約5百萬美金訴
訟費用。從結果看,花費1千萬美金,最後卻只有不到5萬美金易手,是一種浪費。如果
早點和解,說不定易手3百萬美金但雙方也只花了共3百萬美金。
廣達在第一次被判5千2百萬美金時,一定提出過1千萬以上的和解金,為何 Laserdynamics
當時沒有接受?前面曾經提過,Laserdynamics 告廣達之前已經從16家公司獲得
$57,000 ~ $266,000不等的和解金,總數粗估也有2百萬美金。1千萬美金算是很不錯的
報酬了。
原因應該也很簡單,Laserdynamics 太貪心了。當 Laserdynamics 聽到5千2百萬時,可
能對任何更低的數字都放不入眼了。它想要的比以往更多,於是它堅持訴訟下去。
對廣達來說,第一審之後訴訟的成本快速降低,但回報卻更高,因此它也越來越失去和
解的意願,廣達寧願再花個50萬美金到 Federal Circuit 試試手氣。
最終,Laserdynamics 作了錯誤的判斷,直至不可翻身。對這種小專利蟑螂來說,花5百
萬美金只得到5萬美金,恐怕會讓它瀕臨破產。這是一個雙方利益衝突,導致最沒效率的
結果的例子。
寫到這裡,不得不想到蘋果與三星。蘋果最近贏了10億美金,但蘋果能不能在最顛峰的
時刻簽下最有利的和解協議呢?這有一半是操之在三星,以及整個 Android 陣營的態
度。但現在看來跟廣達這個案子一樣,雙方正朝向最沒有效率、最浪費的方向疾速對
撞。
[有物報告] 圖文完整連結:http://yowureport.com/?p=1732
--
台灣公司挨了那麼多官司的虧,總是會學到些教訓,打打勝仗嘛!至少在我的經驗中,台
灣科技業處理專利比日本公司要靈活許多。
--
作者: jurrasic (新的開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廣達力克專利蟑螂,為台灣科技業出一口氣
時間: Mon Sep 24 16:17:49 2012
廣達力克專利蟑螂,賠償金大砍99.9%,為台灣科技業出一口氣
[有物報告]
圖文連結:http://yowureport.com/?p=1732
作者: 周欽華 ,發佈於: SEP 24, 2012
廣達專利訴訟再度告捷
近年來台灣在美國訴訟吃虧連連:宏達電的手機一度進不了美國;友達也在上星期因為操
縱面板價格而遭美國法院重判5億美金,兩位主要負責人徒刑3年。我接觸的許多科技公司
都有種很悶的感覺。
不過,最近台灣難得在美國法院扳回一城 。本月初廣達電腦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eral Circuit)獲得全面性的勝利。Federal Circuit 推翻原告幾乎所有主張,使
原本5千2百萬美金的賠償金降至不到5萬美金,賠償金降低近99.9%。詳細的52頁判決書
在這。不過,很奇怪的沒有一家主流媒體報導這個難得的勝利。
廣達強硬的態度有助日後的談判
經此一役,廣達成為少數在 Federal Circuit 贏得多次勝利的台灣公司。Federal
Circuit是僅次於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專利戰場。而廣達可能也是唯一曾在美國最高法院
獲得專利訴訟勝利(Quanta v. LG)的台灣公司。
事實上我在美國唸法學院時,只讀到過2件與台灣有關的最高法院案件。一件是上述的
Quanta v. LG,這是專利法必讀的案例。另一件是憲法課必讀的 Goldwater v. Carter,
本案決定了美國總統有權不經參議院認可,即可中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廣達在Federal Circuit與最高法院的連勝,有助於威嚇其他專利蟑螂。當他們發現廣達
常常不惜將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時,自然會在攻擊前考慮再三。
勝利來自於6年的堅持
但沒有代價就沒有勝利,這個勝利花了廣達6年的時間,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與一次
Federal Circuit 審理。
在說明本案的重要性之前,我先簡介一下一般專利蟑螂的手法。所謂專利蟑螂就是手中有
專利,但不真正製造產品,而只以訴訟謀利的公司。
專利蟑螂有小有大,大的可到上市公司規模,小的則是幾個律師合夥,靠購進專利起家。
一般專利蟑螂採由小至大的策略,先攻擊小公司,再攻擊大公司。這有幾個優點:
1. 測試專利強度:這些小訴訟可以讓專利蟑螂篩選手中專利,留下最強的準備攻擊大
公司。
2. 第一桶金:小公司沒有資源打訴訟,通常都願意和解,這些快速的和解金給了專利
蟑螂第一桶金,讓它能擴大後續出擊的規模。
3. 建立專利的權威:當許多小公司授權之後,就會建立「這個專利很重要,因為很多
公司用」的記錄,有利於未來攻擊大公司。
當累積了許多小的勝利之後,專利蟑螂就會挑戰大公司,試圖賺到大獎。
在2006年有一家叫 Laserdynamics 的專利蟑螂便遵照這個 SOP,控告廣達侵犯專利。
Laserdynamics 由一群律師與一位專利發明人組成。這一位發明人手上有一個「辨別
CD/DVD 技術」的專利。簡單的說,這個專利技術能讓電腦插入光碟時,可透過光碟上
資料的密度自動辨別光碟是 CD 還是 DVD。
就靠著這一個專利,Laserdynamics 在控告廣達之前已跟16家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每一
家授權金約在5萬~26萬美金不等。
德州的陪審團不懂科技業的繁複流程
在第一審中,廣達被陪審團重罰了5千2百萬美金。主因是東德州的陪審團無法理解台灣
代工界的複雜交易流程。如果是台灣科技業界的人士,相信一下子就能弄懂這件事的責
任歸屬。
舉 Toshiba 筆電為例,當時廣達電腦若為 Toshiba 組裝筆電,需要裝光碟機進入筆電
中(那是筆電都有光碟機的年代)。而就像筆電品牌有筆電的代工廠,光碟機品牌也有
光碟機的代工廠。廣達當時使用的光碟機大多是由另一家公司廣明光電代工。
換句話說,當時廣達為 Toshiba 代工的筆電,光碟機是由廣明光電代工。不過廣明光電
作好這些光碟機,並不是直接先賣給廣達,而是先賣給 Toshiba ,再由 Toshiba 賣給
廣達。廣達最後再將整台組裝好的筆電賣回給 Toshiba。
這種由客戶(Toshiba)將零件(光碟機)賣給代工廠(廣達),再由代工廠將產品(筆
電)賣回給客戶的模式,業界叫「buy-sell」。
Buy-sell 的目的是讓客戶控制零件價格。有點類似我今天請工程師蓋房子,但所有的鋼
筋、水泥、玻璃、電線等材料全部由我賣給工程師,最後工程師再把蓋好的房子賣給我。
如此一來我控制所有的材料費,工程師只會賺到施工費。
到此為止,對這些東德州的陪審團來說已經夠複雜了。但在實務上更複雜,因為這個筆
電交易會產生兩個流程:一個是鈔票的流程,一個是貨物的流程。
1. 鈔票的流程
廣明光電–>Toshiba–>廣達電腦–>Toshiba
2. 貨物的流程
實務上,光碟機做好後不會真的運給 Toshiba ,而是直接由廣明光電的工廠運到廣達的
工廠組裝。因此貨物(光碟機、筆電)的流程長這樣:
廣明光電–>廣達電腦–>Toshiba
由於第2種流程比較直覺,因此陪審團只懂第2種流程,也就是貨物的流程。
注意到了嗎?第2種流程中間沒有 Toshiba。這個差別很重要,因為 Toshiba 其實已經跟
Laserdynamics 和解,付過授權金了。Toshiba 就是過去跟 Laserdynamics 簽約的16家
廠商之一。
換句話說,如果是根據第1種流程,其實廣達是購買已經授權過的光碟機,因此自然沒有
侵權的問題。 但因為陪審團不懂 buy-sell(原告律師想必也很努力的混淆陪審團),
只看到第2種流程,因此陪審團認定廣達出售未授權的筆電給 Toshiba。
賠償金以整台筆電計算
除了不懂 buy-sell 之外,雪上加霜是陪審團還以「整台筆電」的價格的6%計算賠償金。
以一台$1,000美金為基礎,則每台筆電 Laserdynamics 可收到$60美金,是光碟機本身
造價的2倍!
這個法律爭議叫作「Entire Market Rule」,即一個專利的價值應該以什麼產品作為基
礎計算。極端的舉例,如果一台波音747客機上也有裝光碟機,那原告是不是可以求償
整台波音747的6%?這真的符合一個「辨別 CD 與 DVD」專利的真正價值嗎?
這個「Entire Market Rule」的爭議非常重要,在最近所有的重大專利訴訟案中都出現,
包括 Apple v. Samsung、Apple v. HTC、Microsoft v. Motorola、Oracle v. Google
等等。有在關心這些案子的人,將會不斷的看到廣達的名字出現在這些訴訟中,也算是
另類的台灣之光。
Federal Circuit了解代工業的流程及專利的價值
由於陪審團不熟悉科技業的銷售流程,又採用了錯誤的價格基礎來計算賠償金,因此第一
審陪審團判給原告天價賠償金5千2百萬美金。
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審理之後,廣達終於上訴到Federal Circuit。Federal Circuit
了解科技業的銷售流程(Quanta v. LG 一案應該有些幫助),判定廣達不需為所有
Toshiba 或其他已經與 Laserdynamics 和解的客戶的光碟機付費。這個部分的判決消滅
了廣達90%以上的賠償金,因為業界90%以上的光碟機都是透過 buy-sell 買賣。
另外,Federal Circuit 同時判決賠償金的基礎不該是「整台筆電」,而應該是包含這
個專利「最小能銷售的產品」(minimum saleable unit),也就是光碟機。這個判決
消滅了剩下的9.9%的賠償金。
見好就收需要雙方的智慧 — 蘋果與三星有嗎?
廣達能夠在本案以及 2008年的 Quanta v. LG 中獲勝,靠得都是對代工業複雜的授權關
係的熟悉;證明只要善用自己的優勢,台灣公司不見得只能挨打。
本案經歷了兩次地方法院及一次 Federal Circuit,保守估計雙方都花了約5百萬美金訴
訟費用。從結果看,花費1千萬美金,最後卻只有不到5萬美金易手,是一種浪費。如果
早點和解,說不定易手3百萬美金但雙方也只花了共3百萬美金。
廣達在第一次被判5千2百萬美金時,一定提出過1千萬以上的和解金,為何 Laserdynamics
當時沒有接受?前面曾經提過,Laserdynamics 告廣達之前已經從16家公司獲得
$57,000 ~ $266,000不等的和解金,總數粗估也有2百萬美金。1千萬美金算是很不錯的
報酬了。
原因應該也很簡單,Laserdynamics 太貪心了。當 Laserdynamics 聽到5千2百萬時,可
能對任何更低的數字都放不入眼了。它想要的比以往更多,於是它堅持訴訟下去。
對廣達來說,第一審之後訴訟的成本快速降低,但回報卻更高,因此它也越來越失去和
解的意願,廣達寧願再花個50萬美金到 Federal Circuit 試試手氣。
最終,Laserdynamics 作了錯誤的判斷,直至不可翻身。對這種小專利蟑螂來說,花5百
萬美金只得到5萬美金,恐怕會讓它瀕臨破產。這是一個雙方利益衝突,導致最沒效率的
結果的例子。
寫到這裡,不得不想到蘋果與三星。蘋果最近贏了10億美金,但蘋果能不能在最顛峰的
時刻簽下最有利的和解協議呢?這有一半是操之在三星,以及整個 Android 陣營的態
度。但現在看來跟廣達這個案子一樣,雙方正朝向最沒有效率、最浪費的方向疾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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