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82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
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想請問假如有人在補繳期間做出侵權行為,
但是此人是基於善意而以為專利權人已經放棄繼續維持專利權,
結果專利權人於六個月間又補繳了年費,
那此時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呢?
還有補繳期間專利權的地位是處於什麼狀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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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
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想請問假如有人在補繳期間做出侵權行為,
但是此人是基於善意而以為專利權人已經放棄繼續維持專利權,
結果專利權人於六個月間又補繳了年費,
那此時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呢?
還有補繳期間專利權的地位是處於什麼狀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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