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已經在研討會公開過的專利案 - 專利Sarah · 2012-09-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不好意思又要來麻煩各位高手了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有個案子在台灣已經先行在研討會公開過了,目前還在6個月的優惠期內 我想請問同一案要申請大陸專利時,可以以台灣案為優先權,並認同上述的優惠期 不把在台灣研討會公開這件事當作已公開的事實嗎?? 麻煩大家解惑,謝謝! -- 『我們相似卻又有著如天壤之別的差異。』 -- 專利All CommentsDelia2012-09-15在極大多數狀態下 不行。大陸專§24條 1項以及第2項均以 中國大陸政府指定 或 承認為限Thomas2012-09-17就算北京大學的內部學術發表會也不適用前述規定Necoo2012-09-21更何況是... 基本上 當公開日早於申請日 優先權日之主張Rosalind2012-09-24將幾近無用 (  ̄ c ̄)y▂ξAdele2012-09-27所以如果此案要申請大陸專利,就會被視為已公開?Sarah2012-09-28是的 除非 你願意花點心思在非本意公開這部份操作 不然..Susan2012-09-29應係自始喪失新穎性 以上內容 若有誤也請先進不吝指正Tristan Cohan2012-10-01SIPO的規定比起TIPO要硬,而且TIPO都從寬解釋啊 XDCarolina Franco2012-10-01對了 提醒一下原PO 台灣跟大陸的非出於本意公開..Carol2012-10-02係指『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Eartha2012-10-02『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所以...(  ̄ c ̄)y▂ξCarol2012-10-04以台灣案為基礎主張大陸案優先權,提到這樣就好Edwina2012-10-06若直接申請大陸案就gg(good game = game over)Charlotte2012-10-08ㄟ表達出問題,主要就是先申請台灣案,申請大陸案時主張台灣先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Quintina2012-10-10主張優先權還是得GG 事因公開日早於優先權日...XD不好意思把V大弄斷 >///<Tristan Cohan2012-10-1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岸....Dinah2012-10-14我的理解事除非大陸官方不承認此特別法,我下午打電話問看看代理人(前審委)的意見Isabella2012-10-15主要是參考"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Genevieve2012-10-17p大這麼客氣...不才內心微微一震(該不會我理解錯誤XD)Mia2012-10-21弄斷了V大[的推文] (然後 原文是說申請前己公開 so...)Carol2012-10-23→ piglauhk:『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這個有確定嗎?Blanche2012-10-26沒有確定 但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等等等都未見 他人有包含Oliver2012-10-30發明人的規定 換個方式想 受雇人發明東西 但洩露予他人Oscar2012-11-02雇用人應得合理主張 非出於本意而洩露才對?Quanna2012-11-03同理 以其文義觀之 學校若無默許學生公開 那均應適用此款規定才對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過度解讀? XDSkylar DavisLinda2012-11-06上述第四句更正 都未見『他人』排除『發明人』的規定Lily2012-11-09他人指任何人,並未排除發明人Ida2012-11-11代理人打電話過來,講完就掛了,忘記問XD 等等問另一家@@Oliver2012-11-13P大說的24條在審基中有說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Steve2012-11-13故他人已排除發明人Harry2012-11-18V大指的是台灣的審查基準還是大陸的審查指南 囧?Mia2012-11-21大陸XD 實審\新穎性\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Zora2012-11-24我看到了 小的認為該(包括發明人)並不適用於此狀況...待下班再來發文探討好了 XDBrianna2012-11-28想不到引起熱烈討論,先謝謝大家熱心幫我解答!!Ina2012-11-29看了一下 V大的應該才是正解 大陸的申請人係廣泛地包含有Hazel2012-12-01發明人的樣子 雖其未明確地予以排除便是 ( ̄﹁ ̄)Yedda2012-12-02越想就越覺得奇怪 在發明人與申請人相異時 為何發明人違反與申請人協議公開內容 專利法卻無法對申請人給予保護Jake2012-12-02畢竟內容成果是申請人的東西 發明人無權公開Olive2012-12-03若其將發明人排除在外 不就跟他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嗎?Bennie2012-12-04還是說 他的申請人/發明人的公開 是指第1、2款Jack2012-12-06而[第三人...]部份只有說明到部份的狀況 而未包含有發明人違反協議的部份?Rae2012-12-09記得 PRC的優先權和寬限期是可以疊加 / 台灣不行疊加Una2012-12-12重點會是落在寬限期承認的情形兩岸會略有不同Related Posts想推甄科法所的專題方向上談判桌想推甄科法所的專題方向“蘋果的訴訟代理人”金和張科技法律所&智慧財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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