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在研討會公開過的專利案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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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又要來麻煩各位高手了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有個案子在台灣已經先行在研討會公開過了,目前還在6個月的優惠期內

我想請問同一案要申請大陸專利時,可以以台灣案為優先權,並認同上述的優惠期

不把在台灣研討會公開這件事當作已公開的事實嗎??

麻煩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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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相似卻又有著如天壤之別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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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2-09-15
在極大多數狀態下 不行。大陸專§24條 1項
以及第2項均以 中國大陸政府指定 或 承認為限
Thomas avatarThomas2012-09-17
就算北京大學的內部學術發表會也不適用前述規定
Necoo avatarNecoo2012-09-21
更何況是... 基本上 當公開日早於申請日 優先權日之主張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9-24
將幾近無用 (  ̄ c ̄)y▂ξ
Adele avatarAdele2012-09-27
所以如果此案要申請大陸專利,就會被視為已公開?
Sarah avatarSarah2012-09-28
是的 除非 你願意花點心思在非本意公開這部份操作 不然..
Susan avatarSusan2012-09-29
應係自始喪失新穎性 以上內容 若有誤也請先進不吝指正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2-10-01
SIPO的規定比起TIPO要硬,而且TIPO都從寬解釋啊 XD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2-10-01
對了 提醒一下原PO 台灣跟大陸的非出於本意公開..
Carol avatarCarol2012-10-02
係指『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
Eartha avatarEartha2012-10-02
『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所以...(  ̄ c ̄)y▂ξ
Carol avatarCarol2012-10-04
以台灣案為基礎主張大陸案優先權,提到這樣就好
Edwina avatarEdwina2012-10-06
若直接申請大陸案就gg(good game = game over)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10-08
ㄟ表達出問題,主要就是先申請台灣案,申請大陸案時主張台
灣先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2-10-10
主張優先權還是得GG 事因公開日早於優先權日...XD
不好意思把V大弄斷 >///<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2-10-1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岸....
Dinah avatarDinah2012-10-14
我的理解事除非大陸官方不承認此特別法,我下午打電話問
看看代理人(前審委)的意見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2-10-15
主要是參考"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2-10-17
p大這麼客氣...不才內心微微一震(該不會我理解錯誤XD)
Mia avatarMia2012-10-21
弄斷了V大[的推文] (然後 原文是說申請前己公開 so...)
Carol avatarCarol2012-10-23
→ piglauhk:『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這個有確定嗎?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2-10-26
沒有確定 但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等等等都未見 他人有包含
Oliver avatarOliver2012-10-30
發明人的規定 換個方式想 受雇人發明東西 但洩露予他人
Oscar avatarOscar2012-11-02
雇用人應得合理主張 非出於本意而洩露才對?
Quanna avatarQuanna2012-11-03
同理 以其文義觀之 學校若無默許學生公開 那均應適用此款
規定才對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過度解讀? XD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11-06
上述第四句更正 都未見『他人』排除『發明人』的規定
Lily avatarLily2012-11-09
他人指任何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Ida avatarIda2012-11-11
代理人打電話過來,講完就掛了,忘記問XD 等等問另一家@@
Oliver avatarOliver2012-11-13
P大說的24條在審基中有說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Steve avatarSteve2012-11-13
故他人已排除發明人
Harry avatarHarry2012-11-18
V大指的是台灣的審查基準還是大陸的審查指南 囧?
Mia avatarMia2012-11-21
大陸XD 實審\新穎性\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Zora avatarZora2012-11-24
我看到了 小的認為該(包括發明人)並不適用於此狀況...
待下班再來發文探討好了 XD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11-28
想不到引起熱烈討論,先謝謝大家熱心幫我解答!!
Ina avatarIna2012-11-29
看了一下 V大的應該才是正解 大陸的申請人係廣泛地包含有
Hazel avatarHazel2012-12-01
發明人的樣子 雖其未明確地予以排除便是 ( ̄﹁ ̄)
Yedda avatarYedda2012-12-02
越想就越覺得奇怪 在發明人與申請人相異時 為何發明人違
反與申請人協議公開內容 專利法卻無法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Jake avatarJake2012-12-02
畢竟內容成果是申請人的東西 發明人無權公開
Olive avatarOlive2012-12-03
若其將發明人排除在外 不就跟他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嗎?
Bennie avatarBennie2012-12-04
還是說 他的申請人/發明人的公開 是指第1、2款
Jack avatarJack2012-12-06
而[第三人...]部份只有說明到部份的狀況 而未包含有發明
人違反協議的部份?
Rae avatarRae2012-12-09
記得 PRC的優先權和寬限期是可以疊加 / 台灣不行疊加
Una avatarUna2012-12-12
重點會是落在寬限期承認的情形兩岸會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