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鑫: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應檢討核課 - 所得稅

By Charlie
at 2005-06-30T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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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鑫: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應檢討核課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稅改議題正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巫鑫指出,在個人最低稅負的部分,
應一併檢討個人海外所得是否要納入課稅,「因為只要個人還有免稅所得,就代表存在
著無限規劃空間,」相反的,一旦併入,無異是租稅主權的強力宣示,所以,儘管目前
還在開放討論的階段,但財政部一定要慎重考慮。
巫鑫指出,首先就企業而言,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政府應允許企業可將原先多繳的
稅款,留待日後抵減,否則將產生租稅不公平現象。例如,一家原本享有五年免稅優惠
的A企業,在最低稅負制下,假設每年必須繳10%的稅款,如果不能抵減,等到五年後,
又回復25%的稅率,以免稅五年加上應稅五年的時間,十年的平均稅率為17.5%,高於最
低稅負制的稅率上限。
反觀,假設B企業在五年免稅期間,以及優惠期間結束後的五年,每年都規劃財務結構,
控制在年繳12.5%稅率的範圍內,十年下來的平均稅負是12.5%,相較於A企業,租稅負擔
減輕許多。「這樣的目的,是要避免企業透過刻意安排,省去大筆稅額」。
其次,營利事業的境內外所得都是應稅,不過稅法中也明確規定,境外所得若已依當地
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將可在當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國
外所得而增加的國內應納稅額),而未來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國外已繳稅額可否同
樣作為國內所得稅的抵減,外界現在還是「莫宰羊」。
巫鑫說,在一邊有免稅優惠、另一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率還沒取消情況下,國內目前
營所稅實質稅率其實是從「0%到32.5%」(25+(100-25)*10%=32.5),財政部應基於稅
負平均原則,將最高32.5%稅率往下調降。
說穿了,問題癥結之處,其實還是回到未分配盈餘應否取消的問題。巫鑫直言,行政院
長謝長廷日前提出修改所得稅法第66之9 條,將未分配盈餘改依財務會計來計算,只是
這項建議「現在好像完全被最低稅負制蓋掉了。」
他指出,尤其隨著資產減損的35號公報上路後,財稅差異的矛盾衝突更為明顯,政府如
果未能趁稅改機會,修法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規定,至少也應明定改以財會作為
課稅時的認定依據。
「雖然納入也不一定課的到稅,但要不要課稅和能不能課的到是兩回事,」巫鑫強調,
財政部應該要先確定課稅範圍,其他的稽徵技術「都還可以再學」,千萬不要「因為課
不到,乾脆就算了。」
而在最低稅負制之外,巫鑫也點出多項目前稅法中不合理之處,包括:個人綜所稅中,
每月1,800元的伙食費扣除額,從民國60 幾年沿用至今,在民生物價早已不知翻了幾倍
的情況下,仍然「不動如山」。而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有大學才有,幼稚園到
大學以前,好像「中間怎麼長大的都不知道」。以及紅白包未能納入列舉扣除的項目中
,「稅制中未考慮人民最低的基本消費需求,相當奇怪。」
【2005/06/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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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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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稅改議題正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巫鑫指出,在個人最低稅負的部分,
應一併檢討個人海外所得是否要納入課稅,「因為只要個人還有免稅所得,就代表存在
著無限規劃空間,」相反的,一旦併入,無異是租稅主權的強力宣示,所以,儘管目前
還在開放討論的階段,但財政部一定要慎重考慮。
巫鑫指出,首先就企業而言,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政府應允許企業可將原先多繳的
稅款,留待日後抵減,否則將產生租稅不公平現象。例如,一家原本享有五年免稅優惠
的A企業,在最低稅負制下,假設每年必須繳10%的稅款,如果不能抵減,等到五年後,
又回復25%的稅率,以免稅五年加上應稅五年的時間,十年的平均稅率為17.5%,高於最
低稅負制的稅率上限。
反觀,假設B企業在五年免稅期間,以及優惠期間結束後的五年,每年都規劃財務結構,
控制在年繳12.5%稅率的範圍內,十年下來的平均稅負是12.5%,相較於A企業,租稅負擔
減輕許多。「這樣的目的,是要避免企業透過刻意安排,省去大筆稅額」。
其次,營利事業的境內外所得都是應稅,不過稅法中也明確規定,境外所得若已依當地
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將可在當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國
外所得而增加的國內應納稅額),而未來在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國外已繳稅額可否同
樣作為國內所得稅的抵減,外界現在還是「莫宰羊」。
巫鑫說,在一邊有免稅優惠、另一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率還沒取消情況下,國內目前
營所稅實質稅率其實是從「0%到32.5%」(25+(100-25)*10%=32.5),財政部應基於稅
負平均原則,將最高32.5%稅率往下調降。
說穿了,問題癥結之處,其實還是回到未分配盈餘應否取消的問題。巫鑫直言,行政院
長謝長廷日前提出修改所得稅法第66之9 條,將未分配盈餘改依財務會計來計算,只是
這項建議「現在好像完全被最低稅負制蓋掉了。」
他指出,尤其隨著資產減損的35號公報上路後,財稅差異的矛盾衝突更為明顯,政府如
果未能趁稅改機會,修法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規定,至少也應明定改以財會作為
課稅時的認定依據。
「雖然納入也不一定課的到稅,但要不要課稅和能不能課的到是兩回事,」巫鑫強調,
財政部應該要先確定課稅範圍,其他的稽徵技術「都還可以再學」,千萬不要「因為課
不到,乾脆就算了。」
而在最低稅負制之外,巫鑫也點出多項目前稅法中不合理之處,包括:個人綜所稅中,
每月1,800元的伙食費扣除額,從民國60 幾年沿用至今,在民生物價早已不知翻了幾倍
的情況下,仍然「不動如山」。而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有大學才有,幼稚園到
大學以前,好像「中間怎麼長大的都不知道」。以及紅白包未能納入列舉扣除的項目中
,「稅制中未考慮人民最低的基本消費需求,相當奇怪。」
【2005/06/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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