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規考古題請益(登記對抗主義)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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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請教108年專利法規第15題:

15甲為中華民國X發明專利權人,2013年1月與乙訂立非專屬授權契約;同年8月就X發明專
利 權(下稱專利權)之全部權利,與丙訂立專屬授權契約;同年11月將X專利權讓與丁。
甲與乙之授權已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登記在案,惟甲與丙之授權契約、甲與丁之讓與契約
,則未辦理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主張丙侵害專利權,並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乙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丙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丁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是B,但請問A為何正確?
甲與丁之讓與契約既未登記,應不可對抗第三人(專利法§62),
此處「第三人」之解釋範圍,難道不包含先前與甲簽訂專屬授權契約的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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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20-08-19
把專利法逐條釋義第211頁,乙說否定說看完你就知道了
Xanthe avatarXanthe2020-08-22
登記是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不是保護任何第三人。
Connor avatarConnor2020-08-24
丙既然沒有登記,自然是其他第三人。
Cara avatarCara2020-08-28
感謝回應。逐條釋義P210~211中的丙確定是侵權人(直接
寫明
Elvira avatarElvira2020-09-01
但本題中的丙與甲存在契約關係(專屬授權契約),這份契
約之效力難道僅維持在甲丙之間而未移轉至丙丁之間嗎?
Emily avatarEmily2020-09-05
甲 - 丙沒有登記;甲 - 丁沒有登記。
所以丙丁之間根本就沒有交易行為人的關係存在
認真看完乙說的否定說,仔細看吧
Andy avatarAndy2020-09-07
然後,選項(A)是"得"主張。
Agatha avatarAgatha2020-09-11
因為丙不得對抗丁啊,效力當然不會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