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
: 問1. B是否如A所述,無法取回其專利之申請權及利用較早之申請日重新申請發明專利?
由於是共同發明, AB兩者為申請權人, 卻僅有A申請
TIPO可依 67 I項
B可依 34條舉發, 玉石俱焚,
: 問2. 專利法有否對發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說明?
沒有, 所以回到民法,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是特別人格權的一種, 可以要求列名.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 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問3. 如專利法67條所述,專利機關可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如主動告之更變是否會被
: 撤銷?
會, 但依職權也要有法院判決文件等等證明文件
: 問4. 因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係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出舉發,其請B放棄舉發權之合約
: 是否成立?
我認為 合約真意有申請權轉讓書的意思.
: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導~^_^~
一點淺見, 如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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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 B是否如A所述,無法取回其專利之申請權及利用較早之申請日重新申請發明專利?
由於是共同發明, AB兩者為申請權人, 卻僅有A申請
TIPO可依 67 I項
B可依 34條舉發, 玉石俱焚,
: 問2. 專利法有否對發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說明?
沒有, 所以回到民法,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是特別人格權的一種, 可以要求列名.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 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問3. 如專利法67條所述,專利機關可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如主動告之更變是否會被
: 撤銷?
會, 但依職權也要有法院判決文件等等證明文件
: 問4. 因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係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出舉發,其請B放棄舉發權之合約
: 是否成立?
我認為 合約真意有申請權轉讓書的意思.
: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導~^_^~
一點淺見, 如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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