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們討論了以下情況,
覺得現行法律和實務似乎有點無法自圓其說,
所以來這裡問問大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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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請人同時提交中文和外文說明書
參照:專利法 25.2、25.3、44.2、46.1、71.1
【甲說】
申請案依 25.3 取得申請日,外文本為正本。
可依照外文本誤譯訂正。
若中文本超出外文本範圍,為不予專利和舉發之事由。
【乙說】
申請案原則上依 25.2 取得申請日,中文本為正本。
中文本超出外文本範圍非不予專利和舉發之事由。
唯若申請人申請誤譯訂正,即視同申請人自承外文本為正本,準用甲說。
【丙說】
申請案依 25.2/25.3 取得申請日,中文本和外文本均為正本。
中文本超出外文本範圍非不予專利和舉發之事由。
可依照外文本修正中文本。
【丁說】
申請案依 25.2 取得申請日。
題述案例不符 25.3 所定情況,無其適用之餘地。
(註:丁說與現行實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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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說細思下都有法理缺陷
丁說應與法的字面意義相符,但與目前實務不符。
不知道大家認為該採哪種見解
又或者有其他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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