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17 不可不可歸責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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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利法第17條

又審查基準中有提及『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係以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

故此 若申請人能一定程度的預見事情的發生即非屬本條之保護客體(?)


又: 一甲於99年12月26日申請有一專利

隔日因心血來潮於99年12月27日搶劫一乙女 於100.1.1入監服刑服刑2年至103.1.1

後專利於101年10月1准予專利 該處分於同天送達鄰居並代為簽收

又 專利法有規定3月內(102.2.1前)應繳納年費否則該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甲待103年1月1日出獄後 主張其因受刑而無法得悉該處分

故據專§17之『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來申請回復該案之狀態

請問:
問1. 因受刑而無法得知事實 是否得被主張為『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而回復其權利?

問2. 該受刑人在搶劫後進行申請 而其入獄服監應非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

故其搶劫之行為是否將影響前項之主張?

擬答:

答1. 該受刑人無法知悉該處分 雖係因其於獄中無法收發文書之故

惟其於申請之時應得知悉其專利有獲准之可能 故應於犯行入獄前

交付鄰居以代繳費 其未交付鄰居之行為

顯屬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規定 且應無專§17之適用

答2. 同上


請問先進 此答是否恰當?

聽聞早前智財局有一類似案例 但找不到 可否請先進提供關鍵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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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2-10-10
1. 造成入獄之狀態應非"不能預見之事由"~"~
Bennie avatarBennie2012-10-11
不可歸責應該是從一開始就無法預測
Edith avatarEdith2012-10-15
比如1. 天災 2. 戰亂 這之類的
Noah avatarNoah2012-10-19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一篇第十章
Elma avatarElma2012-10-22
交寄日期以郵戳為憑,但是萬一郵差是阿嘉那怎麼辦
Ina avatarIna2012-10-24
以這種精神看來,專22中教授、學生之發表不算非出本意
Olivia avatarOlivia2012-10-28
智財局是有這案例 關鍵在處分的下達日是當事人無法預期的
Hedwig avatarHedwig2012-10-31
dak兄請問你還記得該案的關鍵字嗎?
Ula avatarUla2012-10-31
行政程序法89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Hardy avatarHardy2012-11-01
我去東吳聽課時 有個老師說當年這個案是他簽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2-11-06
這案子看來只好打去智慧局法規處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