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判例 有關帶病投保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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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我讀完判決,這是有利於保險公司的判決啊...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主文 :※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接受上訴人即保險公司之主張)
※ 引述《suzh (我去界王神星了)》之銘言:
: 原文出處 (因為是由公開空間取得,就不特別馬賽克了)
: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9910
: 心得:特別法位階高於普通法 保險法>民法 所以保險公司不得用
: 民法92條來對抗保險法64條
: 另外 要求利息應該是年息10%,只要求5% 冏了@@
: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2161號
: 案由摘要: 給付保險金事件
: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9 期 591-597 頁
: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 條 ( 85.09.25 )
: 保險法 第 64 條 ( 86.05.28 )
: 要旨: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要保人之告知義務,主要是由於保險事業之經營
: ,保險人有必要就其所擔負之危險,獲悉有關測定危險之必要資料,俾就
: 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作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
: 險費率承保之參考。故對最能知悉其事實之要保人,課以重要事實之告知
: 義務。若要保人不為正確之告知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以排除危險,其
: 目的在保護保險人。且其立法依據並非基於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欠缺或
: 瑕疵。此與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
: 意思表示,旨在保護表意人之意思自由,其立法目的、法律要件及效果均
: 有不同。故保險法告知義務之規定解釋上不應排除民法有關詐欺規定之適
: 用。原審不察,遽謂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係民法第九十二條之特別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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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人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已不得解約,自不得再執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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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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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法官的話:原審(即對被上訴人有利的高院二審判決)沒有詳察保險法64
和民法92,兩條立法目的與功能不同,而斷言這是保險法64
優先於民法92的適用,然後說上訴人(即保險公司)已經不得
解約,判錯了,回去重判。

上訴人即保險公司在第三審(即以上判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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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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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7-25
所以這一個判決的意思是,儘管保險法看來保險公司不得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7-25
拒絕理賠,但是民法上來說卻是可以的?
Zanna avatarZanna2010-07-27
在網路上找到高點法律網對這個問題的一些說明,似乎是
比較支持最高法院這回的判決,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瞞,
Lydia avatarLydia2010-07-29
則以民法92的狀況,契約將是自始無效
Thomas avatarThomas2010-08-01
也對,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是審查高等法院有沒有搞錯
而已....
Ivy avatarIvy2010-08-01
判決錯誤。最高法院早有決議及判例確定採取相異看法。
Hedy avatarHedy2010-08-02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判例。86年第9次民庭決議。
Ivy avatarIvy2010-08-06
認為保險法64條是民法92條之特別規定。
Doris avatarDoris2010-08-08
這個判決在86,9th決議做成前和86,2113被選為判例前就判
下來了,以「判決時」來看,沒有錯誤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0-08-10
86,9th決議在86年12月做成,86,2113遲至89年才被選為判
Hazel avatarHazel2010-08-12
例,故這個在86,07,04做成的判決,沒有違反判例或決議
Susan avatarSusan2010-08-13
請問,若依你邏輯,那97台上2087判決怎麼會錯?
反正判決時是正確的阿。
Ursula avatarUrsula2010-08-13
我不認為他對喔。^^ 但是他的存在不容忽視。 以上不再述。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8-14
1.丙丁 2.受益人乙之繼承人 結論 亂判<-- 常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