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傳承節稅規劃 善用「時價」與「市價 - 稅務
By Faithe
at 2022-08-21T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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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節稅規劃 善用「時價」與「市價」差異 有效降低贈與稅及遺產稅
2022-08-21 08:31 聯合新聞網/ 永然文化出版
https://reurl.cc/D3Ame6
家族傳承規劃包括許多層面,其中財富傳承是最實際的面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易陞律師
一、家族傳承與節稅規劃
在我國家族企業的色彩濃厚,不論中小企業或上市櫃公司,家族企業都占有很高的比例(
註1),而談及家族企業的治理,良好的家族傳承規劃絕對是必要的一環,也是影響家族
企業能否永續經營的關鍵。
家族傳承規劃包括許多層面,其中財富傳承是最實際的面向。在思考財富傳承時,不可避
免地要考量「節稅規劃」的問題,因為如同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
所說:「世事無常,除了死亡(Death)和繳稅(Tax)。」
既然無法避免被國家課稅,至少透過良好的稅務規劃和資產配置,讓我們能「合法」且「
最大程度地」保留稅後財富,因為省下來的資產,才是真的擁有的資產。
二、家族傳承常見的節稅規劃
家族傳承常見的節稅規劃方法,簡單介紹如下
利用「時價」與「市價」的差異,壓縮財產價值: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
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而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時價認定原則,且「時價
」不見得等於「市價」,舉例常見的時價認定方法如下
https://reurl.cc/GEAeQG
除了上市櫃公司股票以收盤價計算,與市價較為接近外,其他財產的時價通常都較市價低
估,所以好好善用「時價」與「市價」的差異,就可以壓縮財產價值,有效降低贈與稅及
遺產稅。
不過應留意,雖然贈與不動產有節稅的好處,但仍應考慮到未來子女是否打算要出售,如
果子女打算出售,需要計算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在房地合一稅新制下,出售受贈與
取得之不動產所可以減除的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時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現值)計算(註2),反而可能導致省了贈與稅,但賠了房地合一稅,不可不慎。
利用「分年贈與」節稅:
遺產稅及贈與稅目前採累進稅率,所以財富傳承給子女時,可以善用「分年贈與」的方式
,「分年贈與」的節稅效果如下:
1.利用每年的免稅額
財政部最新公告的民國(下同)111年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新台幣(下同)244萬元,所
以資產若是一次性贈與,只能扣除一次244萬元的免稅額;若是採用分年贈與的方式,即
可以創造多次的244萬免稅額,有效降低贈與稅。
2.降低每年贈與所適用的稅率
目前贈與稅採累進稅率,依贈與金額的高低,稅率分別為10%、15%、20%,如果採分年贈
與的方式,因為可以降低每次贈與的金額,進而就可以降低贈與稅所適用的稅率。
3.降低遺產稅所適用的稅率
因為遺產稅也採累進稅率,在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依遺產淨額的高低,
稅率分別為10%、15%、20%。所以可以透過規劃分年贈與的方式,預先降低被繼承人的遺
產總額,進而降低或免除遺產稅所適用的稅率,以達成節稅的目的。
利用「信託」方式節稅:
若是希望生前贈與股票給子女,可以考慮利用「信託」的方式進行,以節省贈與稅。「信
託」依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可以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自益信託」是
指受益人為委託人,因為信託利益屬於委託人自己所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另外「他益
信託」是指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此時視為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給受益人,需要課徵贈
與稅。
如果財產是高股利的股票,且擔心股票贈與子女後被任意出售,可以考慮「本金自益,孳
息他益」的方式,此時只有孳息的部分需要被課徵贈與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
條之2規定,非固定利率的孳息計算,是先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複利折算本金現值,並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與本金現值的差
額視為孳息,所以會發生節省贈與稅的效果,舉例如下
1.如果A將未上市公司500萬股、淨值20元的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期
間五年,民國111年的郵局定存利率為0.78%,則成立信託之贈與稅如下:
〔(1億-1億/(1+0.78%)^5)-244萬〕×10%=137,037元
2.假設每年現金股利500萬元,採分年贈與之贈與稅如下:
(500萬-244萬)×10%×5年=1,280,000元
可以發現這種方式能有效降低股利的贈與稅,但仍要注意如果委託人對於被投資公司的盈
餘分配有控制權,或已知悉會分配盈餘後,才訂定「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移轉股利給子
女,可能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註3)
,應謹慎對待。
另外如果想保障晚年生活,不想馬上將財產贈與子女,也可以考慮訂立「本金他益,孳息
自益」的信託契約,並訂定較長的信託期間,此時因為折算的本金現值較低,會發生節省
贈與稅的效果。但一定要留意,如果委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過世時,自「死亡日至信託結
束日」止之「未受領孳息權利」價值,會計入遺產課稅,因此剩餘信託期間越長,遺產稅
也會越高,如果委託人較早過世,未必會比較有利,應該在個案規劃時納入判斷。
利用「保險」方式節稅: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條件
,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透過「保險」方式進行節稅規劃
,可以降低課稅資產,進而降低累進稅率。另外,保險給付也可以讓法定繼承人彈性運用
,避免繳不出遺產稅的情形發生,具有預留稅源的效果。
讀者應留意,保險給付雖然免遺產稅,但在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註4)施行後所
訂立的保險契約,可能涉及基本所得稅的問題;另外,如果利用保險不當避稅,可能會違
反「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註5),而遭國稅局進行實質課稅。
其他:
其實除了上述幾種常見的節稅規劃方式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其他方法可以進行節稅規劃,
例如利用夫妻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方式轉移資產、利用「附負擔贈與」降低贈與淨額
、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遺產總額等,於個案
規劃時均可妥善利用,以達成節稅的效果。
三、結語
以上謹就家族傳承之節稅規劃方法,提供初步的整理,供讀者參考。然而個案情形不同,
在規劃財富傳承的節稅規劃時,應綜合考量各種情形,避免錯誤規劃,反而賠了夫人又折
兵,選擇一位負責、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服務,方能確保自身權益,讓家族傳承順利進行
。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摘錄出自《家族傳承、不動產信託與
借名登記法律手冊》,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註1:根據《2021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0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一百五十四
萬八千八百三十五家,占全體企業98.93%,而中小企業多為家族企業;另外相關調查顯示
,在我國上市及上櫃公司中,家族企業占總企業家數比例也高達70%,詳參曾煌鈞:淺談
家族企業之治理,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5卷第9期,第32頁以下。
註2:詳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
註3: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說明:「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
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
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
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
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
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
,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
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註4:詳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註5:財政部於2020年7月1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
稅案例及參考特徵」,認定以下八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會被國稅局判定有意圖規避遺產
稅的情形,仍會將這筆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進行實質課稅,包括:一、重病投保;
二、高齡投保;三、短期投保;四、躉繳投保(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五、鉅額投保;
六、密集投保;七、舉債投保;八、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https://reurl.cc/qNLkXq
(本文出自《家族傳承、不動產信託與借名登記法律手冊》,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5256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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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08:31 聯合新聞網/ 永然文化出版
https://reurl.cc/D3Ame6
家族傳承規劃包括許多層面,其中財富傳承是最實際的面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易陞律師
一、家族傳承與節稅規劃
在我國家族企業的色彩濃厚,不論中小企業或上市櫃公司,家族企業都占有很高的比例(
註1),而談及家族企業的治理,良好的家族傳承規劃絕對是必要的一環,也是影響家族
企業能否永續經營的關鍵。
家族傳承規劃包括許多層面,其中財富傳承是最實際的面向。在思考財富傳承時,不可避
免地要考量「節稅規劃」的問題,因為如同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
所說:「世事無常,除了死亡(Death)和繳稅(Tax)。」
既然無法避免被國家課稅,至少透過良好的稅務規劃和資產配置,讓我們能「合法」且「
最大程度地」保留稅後財富,因為省下來的資產,才是真的擁有的資產。
二、家族傳承常見的節稅規劃
家族傳承常見的節稅規劃方法,簡單介紹如下
利用「時價」與「市價」的差異,壓縮財產價值: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
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而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時價認定原則,且「時價
」不見得等於「市價」,舉例常見的時價認定方法如下
https://reurl.cc/GEAeQG
除了上市櫃公司股票以收盤價計算,與市價較為接近外,其他財產的時價通常都較市價低
估,所以好好善用「時價」與「市價」的差異,就可以壓縮財產價值,有效降低贈與稅及
遺產稅。
不過應留意,雖然贈與不動產有節稅的好處,但仍應考慮到未來子女是否打算要出售,如
果子女打算出售,需要計算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在房地合一稅新制下,出售受贈與
取得之不動產所可以減除的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時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現值)計算(註2),反而可能導致省了贈與稅,但賠了房地合一稅,不可不慎。
利用「分年贈與」節稅:
遺產稅及贈與稅目前採累進稅率,所以財富傳承給子女時,可以善用「分年贈與」的方式
,「分年贈與」的節稅效果如下:
1.利用每年的免稅額
財政部最新公告的民國(下同)111年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新台幣(下同)244萬元,所
以資產若是一次性贈與,只能扣除一次244萬元的免稅額;若是採用分年贈與的方式,即
可以創造多次的244萬免稅額,有效降低贈與稅。
2.降低每年贈與所適用的稅率
目前贈與稅採累進稅率,依贈與金額的高低,稅率分別為10%、15%、20%,如果採分年贈
與的方式,因為可以降低每次贈與的金額,進而就可以降低贈與稅所適用的稅率。
3.降低遺產稅所適用的稅率
因為遺產稅也採累進稅率,在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依遺產淨額的高低,
稅率分別為10%、15%、20%。所以可以透過規劃分年贈與的方式,預先降低被繼承人的遺
產總額,進而降低或免除遺產稅所適用的稅率,以達成節稅的目的。
利用「信託」方式節稅:
若是希望生前贈與股票給子女,可以考慮利用「信託」的方式進行,以節省贈與稅。「信
託」依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可以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自益信託」是
指受益人為委託人,因為信託利益屬於委託人自己所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另外「他益
信託」是指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此時視為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給受益人,需要課徵贈
與稅。
如果財產是高股利的股票,且擔心股票贈與子女後被任意出售,可以考慮「本金自益,孳
息他益」的方式,此時只有孳息的部分需要被課徵贈與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
條之2規定,非固定利率的孳息計算,是先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複利折算本金現值,並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與本金現值的差
額視為孳息,所以會發生節省贈與稅的效果,舉例如下
1.如果A將未上市公司500萬股、淨值20元的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期
間五年,民國111年的郵局定存利率為0.78%,則成立信託之贈與稅如下:
〔(1億-1億/(1+0.78%)^5)-244萬〕×10%=137,037元
2.假設每年現金股利500萬元,採分年贈與之贈與稅如下:
(500萬-244萬)×10%×5年=1,280,000元
可以發現這種方式能有效降低股利的贈與稅,但仍要注意如果委託人對於被投資公司的盈
餘分配有控制權,或已知悉會分配盈餘後,才訂定「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移轉股利給子
女,可能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註3)
,應謹慎對待。
另外如果想保障晚年生活,不想馬上將財產贈與子女,也可以考慮訂立「本金他益,孳息
自益」的信託契約,並訂定較長的信託期間,此時因為折算的本金現值較低,會發生節省
贈與稅的效果。但一定要留意,如果委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過世時,自「死亡日至信託結
束日」止之「未受領孳息權利」價值,會計入遺產課稅,因此剩餘信託期間越長,遺產稅
也會越高,如果委託人較早過世,未必會比較有利,應該在個案規劃時納入判斷。
利用「保險」方式節稅: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條件
,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透過「保險」方式進行節稅規劃
,可以降低課稅資產,進而降低累進稅率。另外,保險給付也可以讓法定繼承人彈性運用
,避免繳不出遺產稅的情形發生,具有預留稅源的效果。
讀者應留意,保險給付雖然免遺產稅,但在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註4)施行後所
訂立的保險契約,可能涉及基本所得稅的問題;另外,如果利用保險不當避稅,可能會違
反「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註5),而遭國稅局進行實質課稅。
其他:
其實除了上述幾種常見的節稅規劃方式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其他方法可以進行節稅規劃,
例如利用夫妻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方式轉移資產、利用「附負擔贈與」降低贈與淨額
、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遺產總額等,於個案
規劃時均可妥善利用,以達成節稅的效果。
三、結語
以上謹就家族傳承之節稅規劃方法,提供初步的整理,供讀者參考。然而個案情形不同,
在規劃財富傳承的節稅規劃時,應綜合考量各種情形,避免錯誤規劃,反而賠了夫人又折
兵,選擇一位負責、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服務,方能確保自身權益,讓家族傳承順利進行
。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摘錄出自《家族傳承、不動產信託與
借名登記法律手冊》,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註1:根據《2021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0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一百五十四
萬八千八百三十五家,占全體企業98.93%,而中小企業多為家族企業;另外相關調查顯示
,在我國上市及上櫃公司中,家族企業占總企業家數比例也高達70%,詳參曾煌鈞:淺談
家族企業之治理,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5卷第9期,第32頁以下。
註2:詳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
註3: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說明:「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
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
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
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
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
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
,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
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註4:詳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註5:財政部於2020年7月1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
稅案例及參考特徵」,認定以下八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會被國稅局判定有意圖規避遺產
稅的情形,仍會將這筆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進行實質課稅,包括:一、重病投保;
二、高齡投保;三、短期投保;四、躉繳投保(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五、鉅額投保;
六、密集投保;七、舉債投保;八、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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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家族傳承、不動產信託與借名登記法律手冊》,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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