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關稅長單申報簡化作業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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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維惇

進出口貨物有些比較特殊者,例如汽車製造工廠進出口汽車零組件,往往一份報單多達三

、四千項貨品,在通關自動化作業模式下,非但傳輸費用可觀,而且傳輸時占用線路,影

響一般業者傳輸速度。因此,「進出口報單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乃應運而生。此套「

作業方式」確可減輕業者傳輸費用負擔,維持網路暢通,確保通關作業品質,企業應予多

加利用。

根據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進口或出口報單達50項者,廠商或報關業連線申報的進出口

報單長單,得具結申請經海關核准後,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彙總之資料」報關,但以事

後補送的「書面報單」為準。簡言之,即傳輸訊息時,得僅傳輸「彙總項目」,事後再補

送兩份書面報單,一份為合併後「彙總項目」;另一份為未經合併的「原有項目」。

項目合併彙總有下列的條件:1.「進口報單」以「CCC號列」「生產國別」「納稅辦法」

「統計單位」「課徵貨物稅」等均相同者為限;而「出口報單」則以「CCC號列」「統計

方式」「統計單位」等均相同者為限。2.出口貨物「彙總項目」「商標」欄位的申報或傳

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細項貨品「均無商標」或「商標均相同」者,按一般規定申報;細

項物品部分有商標、部分無商標、或有兩種以上的商標時,以第1項貨物或最先出現的商

標代表。

但下列案件不適用本簡化規定,而應由報關人自行配合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應回收

、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及廢電子電器物品;涉及保稅、沖退稅之進口案件、簽審連線

比對、復運進、出口、車輛及其他經海關公告不准適用案件。

申請按簡化作業方式申報之進出口廠商應辦理事項:1.應填具「申請暨切結書」。2.委託

報關業報關者,應與報關業「聯名具結」,惟緊急案件,得由報關業單獨具結,於10日內

補齊「申請暨切結書」。3.委託固定之報關業報關者,得一年辦理具結一次,但同一進出

口商在同一關稅局委任的報關業不得超過三家。在核准適用期間,報關業或進出口商之任

何一方均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註銷,惟以海關受理後擬定的日期開始生效。(作者葉維惇是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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