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荷蘭預先訂價協議剖析 - 稅務

By Quanna
at 2004-05-05T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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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宜、詹惟任
荷蘭現行稅捐徵收國際互助法案第13條第3項規範,商業、工業或專業秘密資訊等非屬國
際課稅資訊交換所涵蓋範圍。納稅義務人在提出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時,必須聲明所提供相
關資訊非屬上開豁免交換資訊性質,以消除納稅義務人與承辦稅務機關間利益衝突。
如前所述,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係屬多項雙邊訂價協議組合,故其與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申請
,同屬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下進入共同協議程序協商申請。如納稅義務人與荷蘭稅務機關間
所達成協議,與荷蘭稅務機關與租稅協定簽約國進行協商所達成結果有所差異,將以相互
協議程序協商結果為基準,作為訂定最終協議條款內容基礎。
當稅務機關對所有納稅義務人進行定期性稅務稽查時,將對預先訂價協議所規範移轉價格
或訂價方法的遵行狀況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將包括重要假設前提實際適用性,以決定該項
假設前設應否加以調整或應該停止適用。
長期以來,荷蘭著明的稅務預先核釋制度,由於其法令及審核依據有欠明確,備受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及歐盟所發佈不當租稅競爭相關研究報告嚴厲撻伐,為了緩和國際輿論壓力
,荷蘭政府亟思提高預先訂價協議機制的透明度與一致性以為對策。基於上開原則,在20
01年4月1日以後,除非案情特殊而得以匿名或摘要彙總方式處理,一般情況下,預先訂價
協議之內容均將公開發布。
2001年4月1日以後,荷蘭法制下預先訂價協議法律形式已有所改變,由稅務機關片面表示
意見的行政解釋,變更為徵納雙方所簽訂雙務契約性質。然其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產生影響
仍不明確。納稅義務人於簽訂預先訂價協議後,如不確實執行所協議內容可能衍生效果,
仍有待觀察。此外,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過程中必須聲明同意所有經提示資訊均不得豁免避
免雙重課稅協定下資訊交換的適用,其可能衍生影響及申請時應提示資訊內容,亦應事先
詳加評估。
預先訂價協議的取得可以使納稅義務人得針對關係企業間交易移轉價格的訂定,透過與稅
務機關的事前溝通,提前確認其稅務處理合理性,確可有效提高租稅確定性。然而,提出
預先訂價協議申請,等於主動要求稅務機關提前就申請案件進行查核,而自行將企業暴露
於不必然發生的移轉訂價查核風險之下。此外,稅務機關亦可能於審核預先訂價過程中要
求提示任何其他與申請案件有關資料,因而可能衍生其他的稅務風險,納稅義務人在提出
申請前,均宜審慎加以考量。(系列四之四)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陳嘉宜與經理詹惟任共同完成。)
【2004/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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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現行稅捐徵收國際互助法案第13條第3項規範,商業、工業或專業秘密資訊等非屬國
際課稅資訊交換所涵蓋範圍。納稅義務人在提出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時,必須聲明所提供相
關資訊非屬上開豁免交換資訊性質,以消除納稅義務人與承辦稅務機關間利益衝突。
如前所述,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係屬多項雙邊訂價協議組合,故其與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申請
,同屬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下進入共同協議程序協商申請。如納稅義務人與荷蘭稅務機關間
所達成協議,與荷蘭稅務機關與租稅協定簽約國進行協商所達成結果有所差異,將以相互
協議程序協商結果為基準,作為訂定最終協議條款內容基礎。
當稅務機關對所有納稅義務人進行定期性稅務稽查時,將對預先訂價協議所規範移轉價格
或訂價方法的遵行狀況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將包括重要假設前提實際適用性,以決定該項
假設前設應否加以調整或應該停止適用。
長期以來,荷蘭著明的稅務預先核釋制度,由於其法令及審核依據有欠明確,備受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及歐盟所發佈不當租稅競爭相關研究報告嚴厲撻伐,為了緩和國際輿論壓力
,荷蘭政府亟思提高預先訂價協議機制的透明度與一致性以為對策。基於上開原則,在20
01年4月1日以後,除非案情特殊而得以匿名或摘要彙總方式處理,一般情況下,預先訂價
協議之內容均將公開發布。
2001年4月1日以後,荷蘭法制下預先訂價協議法律形式已有所改變,由稅務機關片面表示
意見的行政解釋,變更為徵納雙方所簽訂雙務契約性質。然其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產生影響
仍不明確。納稅義務人於簽訂預先訂價協議後,如不確實執行所協議內容可能衍生效果,
仍有待觀察。此外,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過程中必須聲明同意所有經提示資訊均不得豁免避
免雙重課稅協定下資訊交換的適用,其可能衍生影響及申請時應提示資訊內容,亦應事先
詳加評估。
預先訂價協議的取得可以使納稅義務人得針對關係企業間交易移轉價格的訂定,透過與稅
務機關的事前溝通,提前確認其稅務處理合理性,確可有效提高租稅確定性。然而,提出
預先訂價協議申請,等於主動要求稅務機關提前就申請案件進行查核,而自行將企業暴露
於不必然發生的移轉訂價查核風險之下。此外,稅務機關亦可能於審核預先訂價過程中要
求提示任何其他與申請案件有關資料,因而可能衍生其他的稅務風險,納稅義務人在提出
申請前,均宜審慎加以考量。(系列四之四)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陳嘉宜與經理詹惟任共同完成。)
【2004/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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