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姐姐的子女從小就是給我報扶養,
除了第一年因為沒有在同一戶口,隔二年就馬上要我補稅了。
那我就認了,就直接把稅繳掉。
後來已經遷到同一個戶口,我姐姐也有寫切結書要給我報扶養了。
而且我固定都有匯錢到我姐姐子女的帳戶。(這個可以舉證)
就在去年底,一次寄三張補稅單給我。
原因就寫:父母有能力扶養。(大概意思是寫這樣,而我姐他們家只有我姐夫一人賺錢)
那這樣還有申訴的機會嗎?
當初如果這不能扶養的話,理應第一年要我補稅時就應該寫明原因。
而讓我接下來幾年在報稅時就應該不能讓我扶養才對。
如果沒辦法申訴的話,若是我去補稅了。
那國稅局可以再退稅給我姐他們嗎?
因為小孩我不能扶養的話,理應就是會納入我姐他們扶養才對。
所以我要補稅,那國稅局應該就要退稅給我姐他們才對吧!?
請問一下有版友有相關的經驗可以提供給我嗎?
或是有人知道有沒有什麼申訴的機會呢?
感謝大家給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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