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妻子原在高雄有一屋供丈母娘居住,我去年在台中買了一間兩房(房間約3坪)的
預售屋,最近要交屋(目前租屋中),但因兩個小孩陸續出生,加上丈母娘要北上
幫忙顧小孩,所以不敷使用,如果賣掉
一、夫妻名下只剩高雄一房,是否符合非自願性賣屋免繳奢侈稅的狀況
二、如果不行的話,我妻子先將高雄房子(市價約100多萬)贈與給丈母娘,這樣夫妻
名下就只剩臺中的一屋,再賣掉臺中那間,這樣是否可免繳奢侈稅
ps:已發文問過中區、南區國稅局,但回答都是給我豁免條款第五條的條文,
叫我賣屋後再去申報看有無符合免稅規定,完全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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