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法修正案 - 經濟
By Jacob
at 2007-10-05T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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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運作,修正草案修改中央銀行主要任務,
刪除「健全銀行業務」,並參酌先進國家,增加「促進充分就業」的目標。」
先進國家,不是往往是制定法律規定央行應釘住通貨膨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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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710/20071003816446.html
李紀珠提案修央銀法 理監事需立院同意
中央社╱中央社 2007-10-03 13:47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紀珠今天提案修改「中央
銀行法」,將中央銀行由現行首長制改為合議制,置理事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九年,成為獨立機關;央行總裁改為「理事會主席」
,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長指派理事一人出任。
李紀珠(不分區)受訪時指出,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任期將於明年二月屆滿,修
法有其急迫性。現行中央銀行法年久失修,且目前理事產生方式、任期及職責內
容,已無法因應現今複雜、專業之貨幣政策所需。故提案修法,盼確保央行獨立
及專業性,提昇央行貨幣政策品質。
李紀珠提案的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連署完畢,待九日程序委員會排入
院會議程後,若無異議,最快本月中可望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修正草案明訂,中央銀行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置理事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現行規定為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
理事會成員應包括貨幣、金融與經濟專業之學者及專家;財政部長與經濟部長不
再是當然理事。理事會主席由行政院長指派,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理事任期九年,每三年三位任期屆滿改選,除首任較特殊,分為三年、六年及九
年外,任滿不得連任。理事不得兼任公、私職務,且不得擔任政黨職務。理事持
有同一金融機構股份,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草案明訂「旋轉門條款」,理事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
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修正草案一併將監事產生由原先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改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
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三年。且監事之人選,應具有經濟、金融或會計等相關
學識或經驗。
現行條文規定監事職權為,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
糾正;修正草案改為「提請監察院予以糾正」。
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一條之一,中央銀行得設貨幣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十一人,
由理事會指派各類金融機構、農、工、商、消費者等代表及學者專家與財政部部
長、經濟部部長、經建會主任委員等官員共同組成,任期三年,負責提供貨幣政
策及業務的諮詢意見。
草案還規定,理事會會議議事錄有關貨幣政策部分之要旨,應定期公布。
由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運作,修正草案修改中央銀行主要任務,刪
除「健全銀行業務」,並參酌先進國家,增加「促進充分就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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