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今年結婚,同時男友也是今年已買房(他的名字買的),所以明年之後應該就會開始合併報稅了。
目前可扶養的人:
男方:母,弟弟(留學中)
女方:母
男方的列舉扣除額:房貸(?)、健保費(很少,所以他之前都是用標準扣除額)
女方的扣除額:保險/健保費,還有媽媽的保險/健保費,捐贈給慈善機構約5萬(較多,所以都是列舉)
我們都是受薪階層,所得級距都是20%,想請問如下:
1. 結婚後的扣除額還是用標準扣除額比較划算嗎?(房貸只有10萬多,比18萬少)
2. 如果他撫養我媽媽,那這樣我媽媽的保險費/健保費,也可以列入他的列舉扣除額嗎?
(還是媽媽可以給我扶養?)
另外,如果分開申報,但仍算一個申報戶,這樣我跟男友還是可以各自列舉扣除自己的扣除額嗎?
還是一定要都算在某一人身上?
其實有問過身邊朋友了,但大家說法不一,所以想問問看大家,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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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扶養的人:
男方:母,弟弟(留學中)
女方:母
男方的列舉扣除額:房貸(?)、健保費(很少,所以他之前都是用標準扣除額)
女方的扣除額:保險/健保費,還有媽媽的保險/健保費,捐贈給慈善機構約5萬(較多,所以都是列舉)
我們都是受薪階層,所得級距都是20%,想請問如下:
1. 結婚後的扣除額還是用標準扣除額比較划算嗎?(房貸只有10萬多,比18萬少)
2. 如果他撫養我媽媽,那這樣我媽媽的保險費/健保費,也可以列入他的列舉扣除額嗎?
(還是媽媽可以給我扶養?)
另外,如果分開申報,但仍算一個申報戶,這樣我跟男友還是可以各自列舉扣除自己的扣除額嗎?
還是一定要都算在某一人身上?
其實有問過身邊朋友了,但大家說法不一,所以想問問看大家,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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