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併申報時 除保險外其他項目的列舉 - 稅務
By Dorothy
at 2010-05-23T19:59
at 2010-05-23T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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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女子我去年剛完成結婚,今年度的報稅因此可以選擇夫妻分開或合併申報
但問題來了
因為我跟老公都是用列舉的方式比較有利
(剛好有大額的捐贈及醫療費用,兩人都超過標準扣除額76000)
可是剛剛用自然人憑證網路報稅軟體操作的結果
似乎除了保險費用以外,包括捐贈以及醫療費用的列舉
似乎都只能以納稅義務人那一方來列舉?
也就是以我老公來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話
我名下的捐贈或醫療費用,似乎無法列舉?
相反的,若以我為納稅義務人來申報
老公名下的醫療費用也無法列舉?
這是表示,我們只能分開申報比較划算嗎?
還是可以把夫妻的醫療費用通通加在一起...
然後一起報在老公或我其中一個納稅義務人的名下來列舉嗎?
先謝謝高手解答了 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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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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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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