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土地萬萬稅 你懂多少?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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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松棋、呂觀文

大陸地區土地使用權的種類、所有權屬及權利範圍其實相當複雜,令人困擾的是相關稅費

措施的複雜度也不遑多讓,尤其目前諸多地區的主管機關均要求房產(地上建築物)須隨

同土地使用權移轉,這也使持有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不同步了解與房產

相關的稅制規範。

茲彙整常用的稅種,俾利擁有大陸地區土地使用權及房產的單位及個人據以遵循。

稅種的簡介

針對表一所列稅目,為便於理解引用,選擇重要部分詳細說明: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徵收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國務院在1988年9月27日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從當年11月1日起實施,對大陸內資企

業、單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項;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則免徵收。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

1、城市土地: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市級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包括市區及郊區的土地;2、

縣城土地: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土地;3、建制鎮土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批准設立,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4、工礦區土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批准,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

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的土地。

換言之,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毋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

義務人。

通常包括: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

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

際使用人。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的土地面

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納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

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公尺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為:50萬人以上的大城

市,每平方公尺稅額人民幣0.5元至10元;20萬至50萬人的中等城市,每平方公尺稅額0.4

元至8元;20萬人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公尺稅額0.3元至6元;縣城、建制鎮和工區,每平方

公尺稅額為0.2元至4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1、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已測

定土地面積,以測定面積為基準依據;2、雖未經合法測量,但是持有有關政府部門核發

的土地使用證書,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基準依據;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先依

納稅人申報的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證書後再調整。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納稅申報及繳納:

1.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至於,

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

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本身並沒有特定的徵稅對象,而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1985年2月8日國務院正式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於1985年1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施行。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

國企業並不予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點:

1.稅款專款專用;2.屬於「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3.根據城鎮規

模設計稅率;4.徵收範圍較廣。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1.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2.

除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不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

分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

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同時徵收。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直接繳納「三稅」的,在繳納「三稅」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代征、代扣代

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單位,同時也要代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主要的特殊規定: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增值稅、消費稅的,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2.對進口產品退還增

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對金融業調增3%徵收的營業稅,不

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4.對於因減免稅而需要進行「三稅」退庫的,可同時退庫城市維護

建設稅;5.對於鐵道部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統一規定按5%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上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中心負責人)

【2004/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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