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以人頭分散所得 財部查獲 - 所得稅

By Michael
at 2004-01-29T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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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數宗漏稅案,有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借用親友名義認
購及買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個人所得,同時規避持股變動申報制度。
賦稅署官員說,個人投資有價證券,其認購、買賣等理財行為,應以本人名義從事,從中
獲得的股利屬「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官員說,此次查獲的數宗案例當中,人頭戶獲配的股利加上利息,最高接近2,000萬元。
若按最高綜所稅率40%計算,單一個案漏稅金額約800萬元。
官員說,此次查獲案例當中,不乏經營情況良好、獲利甚佳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除涉
及分散個人所得逃漏稅捐外,也有藉此規避持股變動申報規定嫌疑。
除補繳稅額外,官員說,若有故意逃漏稅的事實,還將處以罰鍰。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罰
鍰最高可達納稅額的三倍。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應課稅所得額有漏報
或短報情事,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若未依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
後發現有應稅所得額,除依法核定補稅外,還應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官員
說,類似違規情形之前多發生在家族企業,但近年來發現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
,也會藉此管道逃稅,而且金額比以前大得多。
【2004/0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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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數宗漏稅案,有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借用親友名義認
購及買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個人所得,同時規避持股變動申報制度。
賦稅署官員說,個人投資有價證券,其認購、買賣等理財行為,應以本人名義從事,從中
獲得的股利屬「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官員說,此次查獲的數宗案例當中,人頭戶獲配的股利加上利息,最高接近2,000萬元。
若按最高綜所稅率40%計算,單一個案漏稅金額約800萬元。
官員說,此次查獲案例當中,不乏經營情況良好、獲利甚佳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除涉
及分散個人所得逃漏稅捐外,也有藉此規避持股變動申報規定嫌疑。
除補繳稅額外,官員說,若有故意逃漏稅的事實,還將處以罰鍰。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罰
鍰最高可達納稅額的三倍。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應課稅所得額有漏報
或短報情事,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若未依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
後發現有應稅所得額,除依法核定補稅外,還應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官員
說,類似違規情形之前多發生在家族企業,但近年來發現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
,也會藉此管道逃稅,而且金額比以前大得多。
【2004/0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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