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銀涉違法開戶 遭移送檢調 - 投資
By Eartha
at 2010-08-25T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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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2fun6z8
外銀涉違法開戶 遭移送檢調
2010-08-25 01:25∣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孫彬訓/台北報導
上百萬美元投資,至少虧掉40萬美元,客戶告上金管會,意外扯出外銀在台分行行員
可能違反銀行法,主動協助客戶開立海外帳戶進行投資,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24日表示,
目前已將疑似涉嫌違法開戶的案件,移送檢調偵辦,一旦犯行確定,違反銀行法29條,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於外銀在台分行也不得收容海外銀行人員,或縱容自行行員主動替客戶開立海外帳
戶,邱淑貞表示,若是外銀在台分行有「共犯」情況,分行在台負責人就是刑事責任,但
銀行局不願透露是哪些外銀被移送檢調偵查。
銀行局昨日發布,將修正「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
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將強化外銀在台分行應遵守事項,明定禁止行
為態樣,如在台分行不得以提供場所等方式,協助海外聯行或其他機構人員來台協助客戶
開戶等;規定在台分行員工不得另行與海外機構簽訂工作契約。
同時也將強化外銀海外總行內部管理責任,在台分行應轉知總行稽核主管,注意督導
其所管轄海外聯行或其他單位,不得有派員來台招攬存款開戶事宜;總行應出具書面承諾
,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其所轄於台灣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無違反應
注意事項的情事。另外,外國銀行在台子銀行及辦事處,亦準用上述新增規定。
邱淑貞表示,依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外國金融業者不得跨境直接提供存款服務,
必須在台設有分行者才能吸收存款,同時附加承諾外銀在台分行僅限客戶主動要求時,才
能被動提供國外總行開戶資料,且必須由客戶自行寄送表格到國外分行,外銀不得主動對
外宣傳或有任何管道招攬海外開戶。
但金融海嘯時,有不少高淨值客戶投資受損,每位客戶都至少是100萬美元以上的投
資,虧損金額都在40萬美元以上,因此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才讓金管會發現,有疑似外銀
主動替客戶在海外開戶,進行後續海外投資,這些案件目前都已移送檢調,正在調查中。
--
Ref. http://tinyurl.com/2fxrh9x
外銀違法吸收存款將送偵辦
2010-08-25 01:27∣中國時報∣林上祚/台北報導
外商銀行主動介紹客戶,開立海外分行帳戶,將面臨嚴格處分,金管會昨日通過「外
銀在台分行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修正案,外銀不得主動提供場所,協助海外聯行來台協
助客戶開戶,在台分行員工不得另行與海外機構簽訂工作契約,外銀總行並應出具承諾。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由於金管會這段期間接到多件投資糾紛,當事人係經外銀
台灣分行主動推介後,在海外開設帳戶。邱淑貞說,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會承諾
,外銀必須在我國設立分行者始得吸收存款,台灣當初並未承諾,讓外銀跨境提供存款服
務,對外銀違法來台吸收存款行為,金管會認為,已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將主動
移送檢調偵辦。邱淑貞指出,違反銀行法第29條有刑事責任。
邱淑貞認為,國人仍可透過外銀台灣分行,取得海外分行開戶資料,但必須是客戶主
動索取,填寫完畢後,也必須由客戶直接寄送表格至國外總行。
為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外銀在台分支機構,無違反本應注意事項情事,金管
會修改「外銀在台分行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明令外銀台灣分行,不得以提供場所等方
式,協助海外聯行或其他機構人員來台協助客戶開戶,在台分行員工不得與外銀海外機構
簽訂工作契約。
外銀總行應出具書面承諾,確保其台灣分支機構無違反「外銀在台分行開戶資訊應注
意事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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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銀涉違法開戶 遭移送檢調
2010-08-25 01:25∣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孫彬訓/台北報導
上百萬美元投資,至少虧掉40萬美元,客戶告上金管會,意外扯出外銀在台分行行員
可能違反銀行法,主動協助客戶開立海外帳戶進行投資,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24日表示,
目前已將疑似涉嫌違法開戶的案件,移送檢調偵辦,一旦犯行確定,違反銀行法29條,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於外銀在台分行也不得收容海外銀行人員,或縱容自行行員主動替客戶開立海外帳
戶,邱淑貞表示,若是外銀在台分行有「共犯」情況,分行在台負責人就是刑事責任,但
銀行局不願透露是哪些外銀被移送檢調偵查。
銀行局昨日發布,將修正「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
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將強化外銀在台分行應遵守事項,明定禁止行
為態樣,如在台分行不得以提供場所等方式,協助海外聯行或其他機構人員來台協助客戶
開戶等;規定在台分行員工不得另行與海外機構簽訂工作契約。
同時也將強化外銀海外總行內部管理責任,在台分行應轉知總行稽核主管,注意督導
其所管轄海外聯行或其他單位,不得有派員來台招攬存款開戶事宜;總行應出具書面承諾
,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其所轄於台灣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無違反應
注意事項的情事。另外,外國銀行在台子銀行及辦事處,亦準用上述新增規定。
邱淑貞表示,依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外國金融業者不得跨境直接提供存款服務,
必須在台設有分行者才能吸收存款,同時附加承諾外銀在台分行僅限客戶主動要求時,才
能被動提供國外總行開戶資料,且必須由客戶自行寄送表格到國外分行,外銀不得主動對
外宣傳或有任何管道招攬海外開戶。
但金融海嘯時,有不少高淨值客戶投資受損,每位客戶都至少是100萬美元以上的投
資,虧損金額都在40萬美元以上,因此衍生不少投資糾紛,才讓金管會發現,有疑似外銀
主動替客戶在海外開戶,進行後續海外投資,這些案件目前都已移送檢調,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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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2fxrh9x
外銀違法吸收存款將送偵辦
2010-08-25 01:27∣中國時報∣林上祚/台北報導
外商銀行主動介紹客戶,開立海外分行帳戶,將面臨嚴格處分,金管會昨日通過「外
銀在台分行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修正案,外銀不得主動提供場所,協助海外聯行來台協
助客戶開戶,在台分行員工不得另行與海外機構簽訂工作契約,外銀總行並應出具承諾。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由於金管會這段期間接到多件投資糾紛,當事人係經外銀
台灣分行主動推介後,在海外開設帳戶。邱淑貞說,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會承諾
,外銀必須在我國設立分行者始得吸收存款,台灣當初並未承諾,讓外銀跨境提供存款服
務,對外銀違法來台吸收存款行為,金管會認為,已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將主動
移送檢調偵辦。邱淑貞指出,違反銀行法第29條有刑事責任。
邱淑貞認為,國人仍可透過外銀台灣分行,取得海外分行開戶資料,但必須是客戶主
動索取,填寫完畢後,也必須由客戶直接寄送表格至國外總行。
為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外銀在台分支機構,無違反本應注意事項情事,金管
會修改「外銀在台分行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明令外銀台灣分行,不得以提供場所等方
式,協助海外聯行或其他機構人員來台協助客戶開戶,在台分行員工不得與外銀海外機構
簽訂工作契約。
外銀總行應出具書面承諾,確保其台灣分支機構無違反「外銀在台分行開戶資訊應注
意事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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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0-08-28T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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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0-08-31T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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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9-04T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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