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去年跟外籍配偶在10月結婚
因為台灣方需要面試(12月)才可以核發居留證
導致1月才到台灣登記結婚
國外結婚/國內登記的時間點戶籍謄本上面都有註明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合併報稅(差88000有點多XD)
如果可以, 需要提出哪些證明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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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跟外籍配偶在10月結婚
因為台灣方需要面試(12月)才可以核發居留證
導致1月才到台灣登記結婚
國外結婚/國內登記的時間點戶籍謄本上面都有註明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合併報稅(差88000有點多XD)
如果可以, 需要提出哪些證明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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