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台來工作繳稅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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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去年底辦理台灣的工作簽證 並在申請資料上留存台灣薪水為50000等資料
工作簽證於今年1月生效
而今年7月要去展延工作簽證 稅務員以去年在台停留期間過長
要求以去年每月 50000 為準申報所得稅

我想請教:
1. 友人去年來台灣都是拿旅遊簽證, 並無任何台灣雇主給付薪水之事實,
台灣政府何以認定有提供勞務?

2. 台灣規定外國人停留183天以上,在台提供勞務,境外雇主給付薪水,也必須向台灣政府
交稅,政府又何以認定境外雇主實寄給付多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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