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po過,現在應該確定要實施,再問一次,如下文)
業務行銷方法很多,有只找緣故轉介衍生..陌生開發又可分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書信行銷.發dm.問券...等,但其實只要精通其一方法就可以維持生計。
現在假設某業務員只精通網路行銷,保險局現在規定不能網路行銷是否違憲如下?
1.憲法第15條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
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http://x.co/13T4F
2.憲法第23條 : 比例原則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
基本權利。http://xuelele.com.tw/past_items/280895
3.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國家應充分促
進人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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