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列扶養親屬 年齡將不設限 - 所得稅
By Michael
at 2012-01-01T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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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請參閱 文章代碼(AID): #1E_Mhk0Y (tax)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15679.shtml
報稅列扶養親屬 年齡將不設限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12.31 04:32 am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四號解釋,所得稅法將扶養遠親或家屬設下年齡限制,
必須是「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
在一年內失效。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納稅義務人只要證明遠親(例如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
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者)受其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不管幾歲,都
可以列報免稅額。
本案是由郭姓婦人提出。她的父親早逝,兄長意外死亡,郭婦的兄嫂是小兒麻痺,且
有憂鬱症,由她扶養。二○○三年,郭婦陸續申報三年的所得稅,將兄嫂列報其他親
屬免稅額,被剔除。
郭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審理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違憲。
但因為大法官給了一年的修法緩衝期,所得稅法關於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未立即
失效;郭婦聲請釋憲的三年免稅額,仍無法翻案,只能等修法後,她將兄嫂列報扶養
親屬免稅額,才與其他民眾一同受惠。
大法官指出,如有年齡限制,受扶養人會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義務
人扶養廿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這些弱勢者生存或
生活的維持。
解釋認為,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應該受扶養者的年齡而有不同。以年齡限制免稅額
的減除,不符課稅公平原則;以年齡為分類標準限制減除免稅額,手段與目的欠缺實
質關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15684.shtml
大戰恐龍稅法 她自寫訴狀賭一口氣
【聯合報╱記者沈旭凱/汐止報導】 2011.12.31 03:44 pm
汐止市郭姓女子因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殘障的大嫂,卻被國稅局剔退,她不滿稅法
僵化,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郭姓女子說,希望透過她的案例,能幫助更多貧苦民眾。
郭姓女子表示,她的大哥往生,身殘的大嫂無謀生能力,由她扶養,大嫂年齡四十餘歲,
不符合稅法規定二十歲以下或滿六十歲的年齡限制,難道二十到六十歲之間的國民都不
會發生突遭變故或病殘狀況,導致無謀生能力嗎?
郭女指出,農業社會多子多孫,能幫忙的親屬也多,現在的工商社會,少子化,家族關
係較疏離,只要發生變故,往往求助無門,以她大嫂狀況,無謀生能力,由她扶養,且
有共同居住事實,卻被國稅局剔除,實在不合理,稅法如今僵化,已侵害到人民權益。
在外商公司上班的郭女強調,她為了賭一口氣,打行政訴訟,訴狀都是自己寫,並請懂
法律的朋友幫忙潤稿,雖然到最高法院敗訴,她不氣餒,聲請釋憲,終於還她公道。國
稅局應該檢討現行稅法,以符合現代社會狀況,讓恐龍稅法消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15682.shtml
親屬扶養放寬 損失難估計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12.31 04:32 am
財政部昨天表示,將修法取消年齡限制,未來民眾可列報廿到六十歲的「其他親屬」
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後,國庫會損失多少稅收,目前很難估計。
官員解釋,「其他親屬」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和兄弟姊妹以外的親屬或家屬,
例如叔、伯、舅、甥、姪等。
至於稅法為何會將廿到六十歲的「其他親屬」排除列報免稅額?官員說,根據民法規
定,親屬間扶養有一定的優先順序,因此納稅人如果要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條件必須
訂得比較嚴格,避免產生節稅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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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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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列扶養親屬 年齡將不設限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12.31 04:32 am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六九四號解釋,所得稅法將扶養遠親或家屬設下年齡限制,
必須是「廿歲以下、六十歲以上」才能列報免稅額,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
在一年內失效。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納稅義務人只要證明遠親(例如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親屬)或家
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者)受其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不管幾歲,都
可以列報免稅額。
本案是由郭姓婦人提出。她的父親早逝,兄長意外死亡,郭婦的兄嫂是小兒麻痺,且
有憂鬱症,由她扶養。二○○三年,郭婦陸續申報三年的所得稅,將兄嫂列報其他親
屬免稅額,被剔除。
郭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審理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違憲。
但因為大法官給了一年的修法緩衝期,所得稅法關於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未立即
失效;郭婦聲請釋憲的三年免稅額,仍無法翻案,只能等修法後,她將兄嫂列報扶養
親屬免稅額,才與其他民眾一同受惠。
大法官指出,如有年齡限制,受扶養人會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義務
人扶養廿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這些弱勢者生存或
生活的維持。
解釋認為,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不應該受扶養者的年齡而有不同。以年齡限制免稅額
的減除,不符課稅公平原則;以年齡為分類標準限制減除免稅額,手段與目的欠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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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戰恐龍稅法 她自寫訴狀賭一口氣
【聯合報╱記者沈旭凱/汐止報導】 2011.12.31 03:44 pm
汐止市郭姓女子因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殘障的大嫂,卻被國稅局剔退,她不滿稅法
僵化,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郭姓女子說,希望透過她的案例,能幫助更多貧苦民眾。
郭姓女子表示,她的大哥往生,身殘的大嫂無謀生能力,由她扶養,大嫂年齡四十餘歲,
不符合稅法規定二十歲以下或滿六十歲的年齡限制,難道二十到六十歲之間的國民都不
會發生突遭變故或病殘狀況,導致無謀生能力嗎?
郭女指出,農業社會多子多孫,能幫忙的親屬也多,現在的工商社會,少子化,家族關
係較疏離,只要發生變故,往往求助無門,以她大嫂狀況,無謀生能力,由她扶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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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扶養放寬 損失難估計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12.31 04: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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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叔、伯、舅、甥、姪等。
至於稅法為何會將廿到六十歲的「其他親屬」排除列報免稅額?官員說,根據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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