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漏報捐贈 補稅挨罰 - 所得稅
By Andrew
at 2009-08-28T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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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某財團法人漏報捐贈收入,企圖適用免稅標準,供基金會負責人
的子女列報捐贈扣除避稅,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經查獲後,不但
遭到補稅,還被取消設立許可。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要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才能免納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
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基金會列報收入550萬餘元、支
出480萬餘元、餘絀數70萬餘元,並申報課稅所得額 0元。
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基金會接受代表人之女甲小姐捐款500萬元,並向捐款
人甲小姐購置房地,因未列報捐款收入,僅以預付房地款列帳,會計紀錄不完備,與免稅
標準的規定不符,因此台北市國稅局乃核定A基金會,實際上的課稅所得額應為570萬餘元
,並要求補徵稅款。
A基金會不服,主張捐款收入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用於購屋計畫,收入已經和支出相
抵,才未申報該筆捐贈收入,實質並無短漏報捐贈收入,還提起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認為,捐贈收入與預付款分別屬於收入及資產科目,其會計處理並不相同,縱使A基金會
將捐贈收入用於支付預付房地款,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捐贈收入並記入帳上,A基金會卻將
該捐贈收入500萬元以預付款及保留款科目入帳,漏報捐贈收入500萬元,不符前揭免稅標
準規定,應依法課稅。雖然A基金會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仍遭裁定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A基金會和負責人之女甲小姐是關係人,不但接受關係
人捐款,使捐贈人甲小姐可以合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結果這500萬元的受贈
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甲小姐,且房地至今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顯然有
違常情。
周賢洋表示,A基金會很明顯是為了以捐贈名義,提供甲小姐列舉捐贈扣除的管道。而且
主管機關認為該基金會的業務項目偏離創設目的,且管理缺失頻仍,加上以「先租後購」
方式購屋,遲未付清尾款及未辦理產權移轉,損及基金會權益,最後更廢止A基金會的設
立許可。
周賢洋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待遇,應確實依創
設目的從事各項活動,財務收支也應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具備完備的會計紀錄,才能
符合免稅標準的各項規定,享有免稅權益。
閱報祕書/公益慈善團體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可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要符合免課徵所得稅的要件,每年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
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記者吳碧娥)
【2009/08/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103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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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子女列報捐贈扣除避稅,受贈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經查獲後,不但
遭到補稅,還被取消設立許可。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要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才能免納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
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基金會列報收入550萬餘元、支
出480萬餘元、餘絀數70萬餘元,並申報課稅所得額 0元。
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基金會接受代表人之女甲小姐捐款500萬元,並向捐款
人甲小姐購置房地,因未列報捐款收入,僅以預付房地款列帳,會計紀錄不完備,與免稅
標準的規定不符,因此台北市國稅局乃核定A基金會,實際上的課稅所得額應為570萬餘元
,並要求補徵稅款。
A基金會不服,主張捐款收入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用於購屋計畫,收入已經和支出相
抵,才未申報該筆捐贈收入,實質並無短漏報捐贈收入,還提起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認為,捐贈收入與預付款分別屬於收入及資產科目,其會計處理並不相同,縱使A基金會
將捐贈收入用於支付預付房地款,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捐贈收入並記入帳上,A基金會卻將
該捐贈收入500萬元以預付款及保留款科目入帳,漏報捐贈收入500萬元,不符前揭免稅標
準規定,應依法課稅。雖然A基金會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仍遭裁定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A基金會和負責人之女甲小姐是關係人,不但接受關係
人捐款,使捐贈人甲小姐可以合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結果這500萬元的受贈
資金又以購置房地方式,回流給捐贈人甲小姐,且房地至今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顯然有
違常情。
周賢洋表示,A基金會很明顯是為了以捐贈名義,提供甲小姐列舉捐贈扣除的管道。而且
主管機關認為該基金會的業務項目偏離創設目的,且管理缺失頻仍,加上以「先租後購」
方式購屋,遲未付清尾款及未辦理產權移轉,損及基金會權益,最後更廢止A基金會的設
立許可。
周賢洋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待遇,應確實依創
設目的從事各項活動,財務收支也應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具備完備的會計紀錄,才能
符合免稅標準的各項規定,享有免稅權益。
閱報祕書/公益慈善團體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可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要符合免課徵所得稅的要件,每年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
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70%。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記者吳碧娥)
【2009/08/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103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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