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差旅費 須附證明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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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是否須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

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

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

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

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

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2009/08/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88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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