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比較想知道大家對105,民專訴,35的看法
進步性影響遠比擬制新穎性大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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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行專訴43
以下為個人後見之明看法
專利有效
(現在去比較批評當時判決,很不公平,法院也成立沒多久)
(時間拉回到那時候我會怎麼想,很難說)
先說背景
即便是現在,EE畢業真的有能力layout,摸到pcb都屬少數了
金屬基板頂多聽過,不見得了解,何況是當時的封裝產業?
不然智慧局也不會認為並非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這個看法我認同
例如被舉發人主張前案僅揭露汽車燃料,舉發人主張核燃料也是習知
被舉發人:WTF!? 查詢後:還真的是WTF.........
(有興趣的可以去查XD)
這也是為什麼要考慮PHOSITA技藝水平理由之一
看到技術特徵就可以聯想到所有技術特徵?
大家都能理解初步審查不用考慮
但是都上法院有爭執了,還不考慮說不過去吧
遺憾的是,智慧局好像為了省麻煩持反對意見
法院最後會怎樣決定還不清楚
我們還是先認定金屬基板是習知,OK也沒問題
問題在於,為何可以輕易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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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證1
絕緣基板
原證6
陶瓷基板效果優於金屬基板
證明金屬基板為通常知識
原證9
陶瓷基板
1.基板必須為絕緣體,以隔絕電路之導電通路,且必須有良好的熱傳導性,以移除電路產
生之熱量
2.清楚得知「基板」僅作為支持功能而無其他功能。亦即非為比對證據1之主要技術特徵。
厄,原告是想要主張原證9是有多樣功能(導熱)還是僅有支持功能?
原證10
金屬基材 絕緣基材
被告:
原證1:
未有任何教示金屬基板此一技術特徵,目的,功效不同
雖然我認可看法,也知道智慧局認為這種訴訟根本不該去幫任何一邊
但也太消極了吧,好歹也審查過,人家要打你的臉耶?
任何民事.行政.舉發造成專利被無效都對智慧局.發明人影響很深
而且是惡性循環,可能有人覺得公務員根本沒差
對個人或許是?但是對整體不是這樣,有空再說
參加人:
原證1.6.10:
原證1非「相同發明」
證據1.6組合非明顯 沒有教示建議動機
有膨脹.應力問題
---
好,當我看到主要證據1,問題來了
我看到證據1完全不會直接想到金屬基板
因為任何提示都沒有
已經非顯而易見了,第一印象很重要
請注意,是證據1的第一印象,不是跟其他證據擺在一起的第一印象
沒有人的第一印象,是專利與特定上百上千頁教科書中的其中一頁
擺在一起來考慮第一印象的
退十步說,天生神力大腦內建google導航
有聯想到金屬基板好了,為啥要去採用?
判決我沒看到原告有主張金屬基板有什麼優點
再退百步,就算有些導熱優點好了
已經知道成本可能提高,不見得找的到配合廠商客製化
找到廠商還有客製化良率差.成本高問題
另外要注意膨脹.應力,和導熱是不是真的更好
任何一樣出錯,都可能導致整批產品報廢.失敗
在這狀況下,為什麼我要背離大家都在用便宜、穩定、量產的絕緣基板?
(這點我認為非常非常重要)
為何能輕易置換?無敵相關領域法,沒有之一
(無敵相關領域法下,另外一件導孔應該無效)
---
以上均為離題的後見之明(再被毆)
再次重申,如果是當時不是現在的我,判斷可能不同
這件有效無效,也可能有人跟我看法不同
嘛,就只是我個人觀點 (*′з‵*)
擬制新穎性怎麼判斷
依法院舉發人看法,還是被告被舉發人看法,見仁見智
西卡西!這個案子很奇特,不知道是我眼瞎,還是有什麼撇步沒想到
還在黑人臉問號思索中,D大就先丟了XD
因為這件專利目前有效!怎麼辦到的??? 求解
現在在高通手上,這件專利獨立項技術特徵不多,私以為技術特徵越少的專利
生產廠商在實務上越難發明出來,具商業價值的就更難
不然高通怎麼會看得上眼
回到本題,還是再說一下
判斷擬制新穎性跟判斷侵權
是兩碼子事
一樣還是要回歸看技術手段.功效
以這個案子為例
乙(被舉發人)他告誰都OK,主張專利範圍不同告甲(原證1權利人)也有機會
就是不會蠢到去主張均等告甲...
這也是幾位先進點出濫訴的原因
乙:侵權
甲:有侵權的話
乙:甲的產品有實施系爭專利
甲:乙也有產品實施嗎?
乙:有
乙:損害賠償
甲:好喔,請問乙要賠我多少呢?
再來乙就因為專31上吊了
---
D大,當初沒個頭的狀況下
是不是覺得符合(4)沒落入(2)的範圍,想要舉例很難
覺得我說範圍其實很寬,不太服氣?
其實我也是這樣的,一開始舉例不太容易
所以沒翻到這件前,把球踢給你要你舉例
翻到這件以後才敢跟你說,範圍是很寬的
可以回去看推文時間驗證,是不是這樣
(其實你也有再把球踢給我XD)
這就是發明人為什麼會這麼不爽法院判決的原因了
(不爽智慧局的趨勢好像有上升?)
一開始根本沒個頭,問題那麼多
發明出來了,當然簡單
發明,真的簡單嗎?
後見之明 hindsight b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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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影響遠比擬制新穎性大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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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行專訴43
以下為個人後見之明看法
專利有效
(現在去比較批評當時判決,很不公平,法院也成立沒多久)
(時間拉回到那時候我會怎麼想,很難說)
先說背景
即便是現在,EE畢業真的有能力layout,摸到pcb都屬少數了
金屬基板頂多聽過,不見得了解,何況是當時的封裝產業?
不然智慧局也不會認為並非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這個看法我認同
例如被舉發人主張前案僅揭露汽車燃料,舉發人主張核燃料也是習知
被舉發人:WTF!? 查詢後:還真的是WTF.........
(有興趣的可以去查XD)
這也是為什麼要考慮PHOSITA技藝水平理由之一
看到技術特徵就可以聯想到所有技術特徵?
大家都能理解初步審查不用考慮
但是都上法院有爭執了,還不考慮說不過去吧
遺憾的是,智慧局好像為了省麻煩持反對意見
法院最後會怎樣決定還不清楚
我們還是先認定金屬基板是習知,OK也沒問題
問題在於,為何可以輕易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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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證1
絕緣基板
原證6
陶瓷基板效果優於金屬基板
證明金屬基板為通常知識
原證9
陶瓷基板
1.基板必須為絕緣體,以隔絕電路之導電通路,且必須有良好的熱傳導性,以移除電路產
生之熱量
2.清楚得知「基板」僅作為支持功能而無其他功能。亦即非為比對證據1之主要技術特徵。
厄,原告是想要主張原證9是有多樣功能(導熱)還是僅有支持功能?
原證10
金屬基材 絕緣基材
被告:
原證1:
未有任何教示金屬基板此一技術特徵,目的,功效不同
雖然我認可看法,也知道智慧局認為這種訴訟根本不該去幫任何一邊
但也太消極了吧,好歹也審查過,人家要打你的臉耶?
任何民事.行政.舉發造成專利被無效都對智慧局.發明人影響很深
而且是惡性循環,可能有人覺得公務員根本沒差
對個人或許是?但是對整體不是這樣,有空再說
參加人:
原證1.6.10:
原證1非「相同發明」
證據1.6組合非明顯 沒有教示建議動機
有膨脹.應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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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當我看到主要證據1,問題來了
我看到證據1完全不會直接想到金屬基板
因為任何提示都沒有
已經非顯而易見了,第一印象很重要
請注意,是證據1的第一印象,不是跟其他證據擺在一起的第一印象
沒有人的第一印象,是專利與特定上百上千頁教科書中的其中一頁
擺在一起來考慮第一印象的
退十步說,天生神力大腦內建google導航
有聯想到金屬基板好了,為啥要去採用?
判決我沒看到原告有主張金屬基板有什麼優點
再退百步,就算有些導熱優點好了
已經知道成本可能提高,不見得找的到配合廠商客製化
找到廠商還有客製化良率差.成本高問題
另外要注意膨脹.應力,和導熱是不是真的更好
任何一樣出錯,都可能導致整批產品報廢.失敗
在這狀況下,為什麼我要背離大家都在用便宜、穩定、量產的絕緣基板?
(這點我認為非常非常重要)
為何能輕易置換?無敵相關領域法,沒有之一
(無敵相關領域法下,另外一件導孔應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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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為離題的後見之明(再被毆)
再次重申,如果是當時不是現在的我,判斷可能不同
這件有效無效,也可能有人跟我看法不同
嘛,就只是我個人觀點 (*′з‵*)
擬制新穎性怎麼判斷
依法院舉發人看法,還是被告被舉發人看法,見仁見智
西卡西!這個案子很奇特,不知道是我眼瞎,還是有什麼撇步沒想到
還在黑人臉問號思索中,D大就先丟了XD
因為這件專利目前有效!怎麼辦到的??? 求解
現在在高通手上,這件專利獨立項技術特徵不多,私以為技術特徵越少的專利
生產廠商在實務上越難發明出來,具商業價值的就更難
不然高通怎麼會看得上眼
回到本題,還是再說一下
判斷擬制新穎性跟判斷侵權
是兩碼子事
一樣還是要回歸看技術手段.功效
以這個案子為例
乙(被舉發人)他告誰都OK,主張專利範圍不同告甲(原證1權利人)也有機會
就是不會蠢到去主張均等告甲...
這也是幾位先進點出濫訴的原因
乙:侵權
甲:有侵權的話
乙:甲的產品有實施系爭專利
甲:乙也有產品實施嗎?
乙:有
乙:損害賠償
甲:好喔,請問乙要賠我多少呢?
再來乙就因為專31上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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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當初沒個頭的狀況下
是不是覺得符合(4)沒落入(2)的範圍,想要舉例很難
覺得我說範圍其實很寬,不太服氣?
其實我也是這樣的,一開始舉例不太容易
所以沒翻到這件前,把球踢給你要你舉例
翻到這件以後才敢跟你說,範圍是很寬的
可以回去看推文時間驗證,是不是這樣
(其實你也有再把球踢給我XD)
這就是發明人為什麼會這麼不爽法院判決的原因了
(不爽智慧局的趨勢好像有上升?)
一開始根本沒個頭,問題那麼多
發明出來了,當然簡單
發明,真的簡單嗎?
後見之明 hindsight b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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