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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thcustom: 1. 釘接可移除,熔融鑲嵌不可移除 11/09 10:52
※ 編輯: vicissitudes (61.222.168.225), 11/09/2017 10:54:54
→ deathcustom: 2. 釘接部材料為A,機殼材料為B;熔融鑲嵌的話牆壁 11/09 10:53
→ deathcustom: 材料為C、機殼材料為B,之間有熔融層D 11/09 10:54
→ deathcustom: 3. 即使所謂不可移除的釘接,實際上移除時可以不造成 11/09 10:55
→ deathcustom: 機殼傷害,然後化學熔融鑲嵌作法,移除時會造成機殼 11/09 10:55
→ deathcustom: 的傷害 11/09 10:55
→ deathcustom: 4. 釘接與鑲嵌的穩定性有差異 11/09 10:56
→ deathcustom: 因為上述都是result,當討論直接置換或是均等時 11/09 10:57
→ deathcustom: 都應該會討論到,那你result有差異的時候怎麼均等? 11/09 10:58
推 dakkk: 我發明是掛物 為何result要討論移除? 11/09 11:07
推 deathcustom: 討論功效的時候甚麼都會討論到唷,不要小看狗急跳牆 11/09 11:09


其實我覺得你說的很對 法院決定均等時 什麼都會討論到

例如掛物發明 怎麼移除也會影響均等

所以 更優先的是 法院決定均等時也會考慮兩個存在權利的矛盾性

也就是說 既然甲乙都有專利權

法院就會以兩者均等範圍不交集下來決定甲乙專利的均等範圍

即使兩者可以置換 但在考量因素都放進來後 兩者均等範圍就不會及於彼此

所以 這個問題就是假議題 因為法院決定均等時 一定會把兩者專利權考慮進去

再者 如果專利局為了避免權利矛盾 所以制訂23(4)

那又為何開個後門 只限定不同人

同人具有兩個在可置換下相似的專利 日後賣斷給不同人

不也可能會發生在有專利權下還侵權的態樣 根本就無從說起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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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Puput2017-11-10
這是個好的切入點,恰說明了這個系統或許還有缺陷
Bennie avatarBennie2017-11-13
不過真的牽涉到權利應該是專31(claim vs claim)
Jack avatarJack2017-11-15
是說專31也沒有相關規範,這點實在@@a
Tom avatarTom2017-11-18
美國有TD的相關規範下看似把這最後的後門關起來,是
否還有什麼小縫或是負面影響還要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