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專利

By Hazel
at 2011-06-19T06:41
at 2011-06-19T06: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首先感謝Z大的指教,對於您所述之意見,
: 小弟綜合我看過的資料大致整理如下。
: :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 :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 關於專利有效或無效之確認的訴訟,應分成兩種。
: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 亦即,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 其所產生的效力為“對世效”(in rem judgment),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另一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 亦即,原告提訴時,不包含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但被告於訴訟
: 過程中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亦即當作反訴手段,
: 其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或定義為“相對效”。
: 後者與前者兩者所及之效力不同,還有
: 後者因為既決效力僅限於兩當事者,
: 非對世效,這與國家的管轄權,較無關聯。
: 因此「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 原則上不應用相同的方式對待。
: 有鑑於上述,小弟對於您先前所述是內容,產生了以下的疑問,
: 再請您指教,希望您撥煩解惑。
: :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 您曾提及,ECJ 決定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 亦即在德國能夠進行「專利侵權訴訟」。
: 小弟解釋為應包含「專利無效抗辨」,
: 原因在於「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 「專利無效抗辨」僅屬於相對效。
: 「專利無效之訴」的裁判權,應屬專利權的登錄國家,
: 關於此點小弟沒有疑問。
: 但您又提及所有出現「validity的爭點」都必需將它移交,
: 專利權的登錄國家,這有些小疑問。
: 畢竟,「專利無效抗辨」僅是相對效,不是對世效,
: 與撤銷專利無關,不論訴訟給果如何,專利權依舊存在,
: 依然符合Brussels I第22條第四項規定,
: 專利撤銷訴訟由登記國的法院專屬管轄。
: 因此必須移交的理由是?
: 這一點似乎與小弟所理解的不同。
: 能否再請您指正,謝謝。
這是非常好的問題,
事實上在GAT案中,德國政府也提出了一樣的論證。
但歐盟法院指出:
專利無效抗辯是否僅具相對效是由各歐盟會員國的內國法決定,
而歐盟各會員國之間存在歧異性,有些國家即使是專利無效抗辯依然有對世效。
所以基於兩點理由:
1.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解釋不應由會員國之內國法決定
2.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目的是簡化管轄權,
任何造成歐盟法律適用上更破碎的解釋都不應採用。
所以一旦任何一造提出專利無效抗辯,即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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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感謝Z大的指教,對於您所述之意見,
: 小弟綜合我看過的資料大致整理如下。
: :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 :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 關於專利有效或無效之確認的訴訟,應分成兩種。
: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 亦即,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 其所產生的效力為“對世效”(in rem judgment),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另一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 亦即,原告提訴時,不包含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但被告於訴訟
: 過程中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亦即當作反訴手段,
: 其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或定義為“相對效”。
: 後者與前者兩者所及之效力不同,還有
: 後者因為既決效力僅限於兩當事者,
: 非對世效,這與國家的管轄權,較無關聯。
: 因此「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 原則上不應用相同的方式對待。
: 有鑑於上述,小弟對於您先前所述是內容,產生了以下的疑問,
: 再請您指教,希望您撥煩解惑。
: :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 您曾提及,ECJ 決定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 亦即在德國能夠進行「專利侵權訴訟」。
: 小弟解釋為應包含「專利無效抗辨」,
: 原因在於「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 「專利無效抗辨」僅屬於相對效。
: 「專利無效之訴」的裁判權,應屬專利權的登錄國家,
: 關於此點小弟沒有疑問。
: 但您又提及所有出現「validity的爭點」都必需將它移交,
: 專利權的登錄國家,這有些小疑問。
: 畢竟,「專利無效抗辨」僅是相對效,不是對世效,
: 與撤銷專利無關,不論訴訟給果如何,專利權依舊存在,
: 依然符合Brussels I第22條第四項規定,
: 專利撤銷訴訟由登記國的法院專屬管轄。
: 因此必須移交的理由是?
: 這一點似乎與小弟所理解的不同。
: 能否再請您指正,謝謝。
這是非常好的問題,
事實上在GAT案中,德國政府也提出了一樣的論證。
但歐盟法院指出:
專利無效抗辯是否僅具相對效是由各歐盟會員國的內國法決定,
而歐盟各會員國之間存在歧異性,有些國家即使是專利無效抗辯依然有對世效。
所以基於兩點理由:
1.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解釋不應由會員國之內國法決定
2.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目的是簡化管轄權,
任何造成歐盟法律適用上更破碎的解釋都不應採用。
所以一旦任何一造提出專利無效抗辯,即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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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1-06-19T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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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11-06-21T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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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1-06-22T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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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1-06-25T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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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1-06-29T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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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1-07-01T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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