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專利

Table of Contents



其實我覺得要釐清一點 台灣管轄的分類

依原因分四種:

1.法定管轄: 分任意管轄 專屬管轄
2.合意管轄: 當事人合意
3.應訴管轄: 依被告應訴
4.指定管轄: 上級法院指定


依定管轄之標準

1.土地管轄: 事件與該法院之管區域有一定之人或物的關係而定

2.事物管轄: 依事件情節輕微或金額大小分之管轄 (但我國無此種管轄)

3.職務管轄: 一審、二審、三審何法院管轄

基本上法院不會說對人有沒有管轄權 對事務有沒有管轄權

而是你的被告住在哪 你的訴訟標地在什地方 兩方決定由誰審判來決定管轄權

民訴第一條 到第三十一條之三 說的都是這些東西


--

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1-05-24
也許應該要將「jurisdiction」翻譯成「裁判權」
Ida avatarIda2011-05-24
臺灣民法中的土地管轄,所指的是裁判地(Venue)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5-27
不是「jurisdiction」
Jacky avatarJacky2011-05-31
1.土地管轄(Venue): 事件(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與
該法院之管區域有一定之
Olivia avatarOlivia2011-06-03
人(Jurisdiction in personam)或
物(in rem jurisdiction)的關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