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入境戶籍遭遷出 自用住宅用地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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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無法入境戶籍遭遷出 自用住宅用地可退地價稅

2023-01-11 09:28 聯合新聞網/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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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俊賢】

因疫情逾二年未入境,遭戶政事務所遷出戶籍, 以致原本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

徵地價稅之土地,須改用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稅,財政部日前提出解套方案,

民國(以下同)109 年至 110 年間戶籍遭遷出者,確實因疫情無法回國並簽具切結書,

於 112 年 9 月 22 日前可向地方稅局申請適用 2‰稅率並退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開始適用以來,個人交易自住房地、重購自住房地退稅等稅

負優惠,須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自住房地交易之優惠稅率

須連續居住滿六年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則須連續居住滿五年才能適用。相對的,

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認定,僅在隔年 9 月 22 日前,由所有權人本人,或由其

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之一人設籍就能適用。

釋函發出前,有戶籍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於此次財政部解釋函發出前,如果設籍於自用住宅用地的設籍人,因受到 COVID-19疫情

影響,各國進行邊境管制等,以致超過二年無法入境,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逕將原

設籍人的戶籍遷出。隔年須在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也就是 9 月 22 日前由所有權人本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之一人設籍,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舉例來說,徐先生原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因出境二年,於 108 年間戶籍遭戶

政事務所遷出,如表一。由於 108 年度仍有設籍,因此當年度 11 月開徵之地價稅仍能

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稅,在此次解釋函釋前,109年度地價稅則需要在當年度 9 月 22

日前設有戶籍並向地方稅局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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