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保險 將不再全額賠付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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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onelee (小毛)》之銘言:
: 出處連結:http://tinyurl.com/cysedn4
: 現行保險法規定,受接管保險業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有效保險契約保
: 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
: 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 也就是說,當問題保險公司找不到人接手時,在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提高問題保險公司
: 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149-2條(接管人注意義務)第7項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
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保險費率與
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降低其保險金額
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
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本條文於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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