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 =+ - 專利

By Kumar
at 2008-11-21T10:18
at 2008-11-21T10:1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顧慮
: :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 依上謂列表 3D的工業產品 "應"不為著作權保護
: 著作權一點也不OK,得先確定賓士外形設計有無在美國
: 作著作權登記。
: 實務上我國在處理相關案子,都會引用我國是WTO會員國,
: 故應依著作權法第四條I項二款予以保護。
: 再者,我國跟美國亦簽訂有北美XX協定,文長請自行查閱。
: 雖然由平面圖到立體物之間,我國是另以實施概念,來認為
: 並非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四條I項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
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
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
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
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雖然由平面圖到立體物之間,我國是另以實施概念,來認為
並非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我文中的 OK 是指沒有這方面的問題..XD
按H兄的說法 本行為是實施 而非 重製
在這案子中BENZ是否不能利用著作權法為由對販賣 製造者提出訴訟?
: : 三. 商標法 (OK)
: 這邊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來擋掉就好了,不是作為商標使用意圖。
: 但實體物上是絕對不可以任何商標在上面。
: 商標法得考慮系爭商標的顯著性,主管機關會因為其顯著性而不
: 因為商標使用項目限制而放寬其保護範圍。
: 比如大愛V.S大愛計程車的例子即是。
商標法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
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
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意即 只要不出現完整的商標 且其顯著性不足以誤認則可?
我的TM只剩一個圈子 照前輩之看法 這會不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雖然車體部份一樣 一看就知道是BENZ- XD)
: : 四.公交法
: :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 :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
、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
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 : 有請各位前輩指教
: 商標是表徵商品來源,單純的作商標的mark會不會有問題?
: 如果mark跟商品是分離的,是不是商標的使用?
: 那個問號後恐怕得打驚嘆號,有機會再討論吧。
因文中除商標外 還有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
如我製造縮比之模型車 把商標去掉. 小車模型本身還是乎合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 一詞
而我本身則有 "販賣˙˙˙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的行為.
雖感覺其保護的是能載人的車子.. 然其行為好像又跟其文意乎合 XD
這....
: 查獲一個倉庫,擺有煙酒公賣局的紅標米酒商標以及已裝瓶
: 之米酒瓶,兩者未結合在一起,該案最後是以偽造文書判刑
: ,而不是用商標法處理
現場有 紅標米酒商標 and 米酒
賣米酒不犯法(我還是搞不清楚現在米酒有沒有專賣)
商標又是告訴乃論. 公賣局不告他 檢調也沒辦法用商標法抓人(吧?)
也只好用 偽造文書 這種告訴乃論的來治他..
但如果...這時候如把 "煙酒公賣局的紅標米酒" 改成 "酒煙公賣局的紅標米酒"
偽造文書大概也告不進去吧 XD
結: 謝H兄的熱情指導 & 犯法要前先找洞躲 XD
--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顧慮
: :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 依上謂列表 3D的工業產品 "應"不為著作權保護
: 著作權一點也不OK,得先確定賓士外形設計有無在美國
: 作著作權登記。
: 實務上我國在處理相關案子,都會引用我國是WTO會員國,
: 故應依著作權法第四條I項二款予以保護。
: 再者,我國跟美國亦簽訂有北美XX協定,文長請自行查閱。
: 雖然由平面圖到立體物之間,我國是另以實施概念,來認為
: 並非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四條I項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
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
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
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
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雖然由平面圖到立體物之間,我國是另以實施概念,來認為
並非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我文中的 OK 是指沒有這方面的問題..XD
按H兄的說法 本行為是實施 而非 重製
在這案子中BENZ是否不能利用著作權法為由對販賣 製造者提出訴訟?
: : 三. 商標法 (OK)
: 這邊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來擋掉就好了,不是作為商標使用意圖。
: 但實體物上是絕對不可以任何商標在上面。
: 商標法得考慮系爭商標的顯著性,主管機關會因為其顯著性而不
: 因為商標使用項目限制而放寬其保護範圍。
: 比如大愛V.S大愛計程車的例子即是。
商標法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
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
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意即 只要不出現完整的商標 且其顯著性不足以誤認則可?
我的TM只剩一個圈子 照前輩之看法 這會不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雖然車體部份一樣 一看就知道是BENZ- XD)
: : 四.公交法
: :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 :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
、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
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 : 有請各位前輩指教
: 商標是表徵商品來源,單純的作商標的mark會不會有問題?
: 如果mark跟商品是分離的,是不是商標的使用?
: 那個問號後恐怕得打驚嘆號,有機會再討論吧。
因文中除商標外 還有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
如我製造縮比之模型車 把商標去掉. 小車模型本身還是乎合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 一詞
而我本身則有 "販賣˙˙˙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的行為.
雖感覺其保護的是能載人的車子.. 然其行為好像又跟其文意乎合 XD
這....
: 查獲一個倉庫,擺有煙酒公賣局的紅標米酒商標以及已裝瓶
: 之米酒瓶,兩者未結合在一起,該案最後是以偽造文書判刑
: ,而不是用商標法處理
現場有 紅標米酒商標 and 米酒
賣米酒不犯法(我還是搞不清楚現在米酒有沒有專賣)
商標又是告訴乃論. 公賣局不告他 檢調也沒辦法用商標法抓人(吧?)
也只好用 偽造文書 這種告訴乃論的來治他..
但如果...這時候如把 "煙酒公賣局的紅標米酒" 改成 "酒煙公賣局的紅標米酒"
偽造文書大概也告不進去吧 XD
結: 謝H兄的熱情指導 & 犯法要前先找洞躲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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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2-05T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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