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伙食費超額 轉列薪資 - 所得稅
By Agatha
at 2022-08-25T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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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伙食費超額 轉列薪資
2022-08-25 01:36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伙食費,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
工伙食代金,要注意計算伙食費的列報限額,如有超過限額應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
免被調整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
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
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超過限額部分,並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
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了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度員工為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
支出共計40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可以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288萬元(100人×2,400元×12
個月),超過限額112萬元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可列報薪
資費用;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則不能認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6192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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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01:36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伙食費,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
工伙食代金,要注意計算伙食費的列報限額,如有超過限額應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
免被調整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
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
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超過限額部分,並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
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了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度員工為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
支出共計40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可以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288萬元(100人×2,400元×12
個月),超過限額112萬元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可列報薪
資費用;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則不能認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6192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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