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芳銘:設境外公司 節稅新選擇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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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昨(4)日建議企業界,坊間常可聽到的某些節稅規劃,

未必符合法令規範,可能只是稅務機關暫時未及查核,最好能免則免。

史芳銘應邀在台中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主辦的「境外公司和OBU的合法運用與節稅規劃」

研討會表示,擁有較多資產者,從租稅規劃考量,已有財產儘量國際化的作法,如設立境

外公司、進行海外信託等。

史芳銘說,就他接觸,的確有越來越多企業透過境外公司或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來

運作,且經驗更加豐富,兩者結合則是不錯的模式。他指出,大陸宏觀調控以來,當地金

融機構緊縮放款,台商轉循OBU管道取得融資者有增多之勢。

史芳銘說,台商到大陸投資,主要是以個人名義間接與直接投資,以公司名義間接及直接

投資四種,若就課稅負擔而言,結論是間接投資優於直接投資,以個人名義優於公司名義



不過,一般上市、上櫃或股票準備掛牌的公司,大都會以公司名義進行投資,以符合法令

規範及顯現投資效益等。

在境外公司方面,目前知名的設立地點,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群島(Samoa

)、開曼群島(Cayman),規費互異、各有優缺點。

由於境外公司的申設簡便,幾乎沒有門檻,企業界大都耳熟能詳,很多人用以避稅或便於

調節股權等。其次,境外公司若不再使用,只需表明不繳規費即可自動註銷。

史芳銘提醒業者,若在台灣的OBU或香港等地銀行設有境外公司帳戶,一旦決定不再使用

該境外公司,就應提前將帳上存款餘額轉出或結清,以免往後因法人已不存在、而滋生紛

擾。

他說,企業界廣泛透過境外公司接單、營運,因往往是在台灣進行實際操作掌控,稽徵機

關未來也可能按「實質」加以課稅;所以,嚴謹、合法仍應優先考量。

【2004/08/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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