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YAL99 (ROYAL)》之銘言:
: 今天六月六日下午跑到台灣銀行武昌分行去把一些不流通的台幣拿去換成
: 現在流通的錢,想說因為現在只有台灣銀行可以換了,但是拿到武昌分行
: 的出納櫃檯,他們只有一個出納櫃檯,一個女的櫃檯人員,一看到我這些
: 錢就說他們沒有在換這些,還故意拿出一疊一疊綁好的那種藍色五十啊紅
: 色十元券,說我們只收這種的,你那種我們沒收!(我帶的是四十四年的
: 還有五十幾年的新台幣紙鈔)不是那種三十八年以前的舊台幣!!
: 當場就問他為什麼你們不收,這不流通的台灣銀行不是都可以換嘛?他還
: 是回答說他們沒有在換這個東西!!
: 我就說這不是舊台幣耶!他還是說他們不收~我就說我之前去你們館前分
: 行換他們都會馬上換給我也沒囉嗦啥~為什麼你們就不收?他竟然跟我說
: 可能是他們有收吧,但是我們沒收!
: 我就說為什麼你們一樣是台灣銀行竟然有這樣的差別處理態度!後來還要
: 我去總行換= =
: 就想那還要你們幹嘛?什麼都要人跑總行= =明明你們就可以收,為什
: 麼還要我跑到總行去?(分明就是他們懶得處理吧)
: 心想武昌分行是原本中央信託局的總行,被台灣銀行合併後是合併假的嘛?
: 處理業務竟然有這樣的兩樣作法差別待遇,這是所謂的一國兩制嘛?
: 還是台灣銀行沒有魄力去好好整頓這些原中信局的分行?讓他們這樣想做
: 就做,不想做就不做?
: 真是爽啊竟然有這麼好的工作!
: 打算過幾天我在過去換換看!看他們給不給我換!或是一樣的處理態度~
: 這樣就打算給他客訴到底!
: 大家也可以盡量到他們原中央信託局的分行去處理事情看看!是不是真有
: 所謂的一國兩制!!!
關於兌換舊台幣的問題,熱心的我還認真地去查了一下法律,結果相關的
法律規定只有「中央銀行法」,摘錄如下:
中央銀行法第18條:本行對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
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
本行對已發行之貨幣,得公告予以收回。經公告收回之貨幣,依公告規定
失其法償效力。但公告收回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內持有人得向本行兌換
等值之貨幣。
所以「舊台幣」依法已過收回期間,原則上是不兌換的。可是為什麼臺灣
銀行還要幫忙兌換呢?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節錄如下:
央行表示,台銀擔負發庫工作所需的人員薪資及其他支出,都是台銀自行
負責,央行並無補助,惟台銀也從中享受到節省利息支出的好處,以大小
分行每日平均所需資金二億元推算,包含總行等40個發庫據點,所需資金
80億元,以隔夜拆款利率1.58%推算,每晚,台銀將庫存資金撥回發庫帳上
,每年至少省了1.2億元的利息支出。
不過,央行也坦言,台銀可以省下的利息大約與發庫相關人員的薪資差不
多,因擔任發庫工作賺錢的機會不高,但是,每家金融機構因資金調度之
故,必須在台銀開立帳戶,無疑使台銀站穩了龍頭的地位,所形成的商譽
是難以用金錢估計的。
------
綜上所述,兌換貨幣的確是不賺錢的事,也沒有相關法令規定臺銀一定要
做這種事,至於中信局改制的臺銀就更不用說了,很多中信局改制的分行
和一些台銀小分行規模都不足以擔任「發庫」這種工作。
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臺銀願意做這種賠錢
生意已屬難得,大家也別太過份苛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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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六月六日下午跑到台灣銀行武昌分行去把一些不流通的台幣拿去換成
: 現在流通的錢,想說因為現在只有台灣銀行可以換了,但是拿到武昌分行
: 的出納櫃檯,他們只有一個出納櫃檯,一個女的櫃檯人員,一看到我這些
: 錢就說他們沒有在換這些,還故意拿出一疊一疊綁好的那種藍色五十啊紅
: 色十元券,說我們只收這種的,你那種我們沒收!(我帶的是四十四年的
: 還有五十幾年的新台幣紙鈔)不是那種三十八年以前的舊台幣!!
: 當場就問他為什麼你們不收,這不流通的台灣銀行不是都可以換嘛?他還
: 是回答說他們沒有在換這個東西!!
: 我就說這不是舊台幣耶!他還是說他們不收~我就說我之前去你們館前分
: 行換他們都會馬上換給我也沒囉嗦啥~為什麼你們就不收?他竟然跟我說
: 可能是他們有收吧,但是我們沒收!
: 我就說為什麼你們一樣是台灣銀行竟然有這樣的差別處理態度!後來還要
: 我去總行換= =
: 就想那還要你們幹嘛?什麼都要人跑總行= =明明你們就可以收,為什
: 麼還要我跑到總行去?(分明就是他們懶得處理吧)
: 心想武昌分行是原本中央信託局的總行,被台灣銀行合併後是合併假的嘛?
: 處理業務竟然有這樣的兩樣作法差別待遇,這是所謂的一國兩制嘛?
: 還是台灣銀行沒有魄力去好好整頓這些原中信局的分行?讓他們這樣想做
: 就做,不想做就不做?
: 真是爽啊竟然有這麼好的工作!
: 打算過幾天我在過去換換看!看他們給不給我換!或是一樣的處理態度~
: 這樣就打算給他客訴到底!
: 大家也可以盡量到他們原中央信託局的分行去處理事情看看!是不是真有
: 所謂的一國兩制!!!
關於兌換舊台幣的問題,熱心的我還認真地去查了一下法律,結果相關的
法律規定只有「中央銀行法」,摘錄如下:
中央銀行法第18條:本行對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
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
本行對已發行之貨幣,得公告予以收回。經公告收回之貨幣,依公告規定
失其法償效力。但公告收回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內持有人得向本行兌換
等值之貨幣。
所以「舊台幣」依法已過收回期間,原則上是不兌換的。可是為什麼臺灣
銀行還要幫忙兌換呢?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節錄如下:
央行表示,台銀擔負發庫工作所需的人員薪資及其他支出,都是台銀自行
負責,央行並無補助,惟台銀也從中享受到節省利息支出的好處,以大小
分行每日平均所需資金二億元推算,包含總行等40個發庫據點,所需資金
80億元,以隔夜拆款利率1.58%推算,每晚,台銀將庫存資金撥回發庫帳上
,每年至少省了1.2億元的利息支出。
不過,央行也坦言,台銀可以省下的利息大約與發庫相關人員的薪資差不
多,因擔任發庫工作賺錢的機會不高,但是,每家金融機構因資金調度之
故,必須在台銀開立帳戶,無疑使台銀站穩了龍頭的地位,所形成的商譽
是難以用金錢估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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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兌換貨幣的確是不賺錢的事,也沒有相關法令規定臺銀一定要
做這種事,至於中信局改制的臺銀就更不用說了,很多中信局改制的分行
和一些台銀小分行規模都不足以擔任「發庫」這種工作。
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臺銀願意做這種賠錢
生意已屬難得,大家也別太過份苛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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