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最後通知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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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定有明文,

惟同條項第2款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具體為何?猶有未明。



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第3.1.2節,

雖不乏態樣(2)、(4)、(5)等修正自說明書者,

但態樣(1)並未言及說明書,

故所謂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得否修正自說明書?抑指請求項之合併?



次查,專利審查基準同篇章第8節例4情況3,

縱為請求項之合併,

倘非基於最後通知前修正本而為縮減,亦屬違反限制,

是以甚而限於最後通知前修正本請求項之合併?



請 惠賜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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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 avatarIna2016-04-16
94訴3453, 串列式的增加可修正自說明書